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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 條(開庭之旁聽)

  1. 1.當事人得以書狀或言詞陳述是否允許旁聽之意見。
  2. 2.法院允許旁聽者,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3. 3.法院允許旁聽開庭,應載明於筆錄,並宣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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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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