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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 條(開庭之旁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得以書狀或言詞陳述是否允許旁聽之意見。
  2. 法院允許旁聽者,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3. 法院允許旁聽開庭,應載明於筆錄,並宣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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