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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1開庭之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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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得以書狀或言詞陳述是否允許旁聽之意見。
  2. 2.法院允許旁聽者,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3. 3.法院允許旁聽開庭,應載明於筆錄,並宣示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有關於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1 條(開庭之旁聽)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 關係人名詞
  • 宣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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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1 條規定:「當事人得以書狀或言詞陳述是否允許旁聽之意見。法院允許旁聽者,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