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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9 條(隔別訊問)
- 1.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之意見或意願,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陪同人、被陪同人之安全者,除法律規定應提示當事人為辯論者外,得不揭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
- 2.陪同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之社會工作人員,得於報到簽名時,以其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代替。陪同人之人別資料,若有危及陪同人之安全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9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意願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陪同人、被陪同人之安全時,除法律規定應提示當事人為辯論者外,得不揭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 這條規定意味著在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意願涉及到涉及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陪同人、被陪同人的安全時,法院可以選擇不向當事人或相關方揭示該陳述內容,除非根據法律需要向當事人公開揭示。 例如,如果一個未成年人在法庭上陳述了與其隱私相關的事情,法院根據這條規定可以不將這些內容揭示給當事人或與之相關的其他人。 2. 陪同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之社會工作人員,得於報到簽名時,以其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代替。陪同人之人別資料,若有危及陪同人之安全者,亦同。 這條規定意味著在陪同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的社會工作者時,可以使用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代替個人身份。另外,如果公開陪同人的身份會危及其安全,也可以不公開陪同人的身份資料。 例如,如果一個未成年人在法庭上陳述時有一位社會工作者陪同,這個社會工作者可以使用他們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代替個人身份。此外,如果公開該社會工作者的身份可能會對其安全構成威脅,法院也可以選擇不公開該社會工作者的身份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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