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為維法制暨應受保密者之權益,各法院應注意提供予媒體或大眾之判決書,有無不得公開之資訊並將該部分予以隱匿
主旨
各法院提供民、刑事裁判書抄本予新聞採訪或大眾傳播機構前,應注意有無依法不得揭示之資訊,並應將不得揭露部分予以隱匿,請查照並督促所屬加強辦理。
說明
一、臺北縣政府於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第 3 屆委員第 1次會議提案略以:陸續於媒體報導發現所引述之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保護、性侵害個案資料,來源為起訴書或裁判書,建請司法機關將與上開案件相關起訴書、民、刑事判決書列入不主動公開資訊,並主動篩選,避免提供作為新聞資料,減少個案不當曝光機會。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6 條第 2 項等,就少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應受保護之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之保密設有特別規定,為維法制暨應受保密者之權益,特函提示注意加強辦理。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刑事廳、少年及家事廳、資訊管理處、公共關係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