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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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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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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
性侵害犯罪
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
個人資料
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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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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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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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加害人處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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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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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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