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3 條
- 1.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 2.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要求網路平台、應用服務商與 ISP 經 iWIN 或機關通報後先行下架性犯罪內容,並保留相關紀錄 180 日供調查。
Q · 親密影像被外流,平台一定要下架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第一項,網路平臺、應用服務商及接取服務(ISP)業者,只要透過 iWIN、主管機關、警察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就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不必等法院判決。第二項並要求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個資及網路使用紀錄保留 180 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這是「先下架、後查證」的責任翻轉。
白話解讀
親密影像被外流的人,過去最痛苦的不是被外流的那一刻,而是接下來那段「眼睜睜看著它越傳越廣」的時間。從報警到法院核發下架命令,可能要幾天甚至更久,而網路上每分鐘都有新的轉發、新的下載、新的備份。112 年新增的這條,就是為了切斷這段空窗期而生。它要求網路平台(FB、IG)、應用服務商、ISP 業者(中華電信這類),只要透過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等管道接到通報,必須立刻先限制瀏覽或移除內容,不能等法院判決,不能等仔細查證。這是「先下架、後查證」的逆轉,責任從受害者「證明自己被害」轉到平台「先停止傷害」。第二項更狠:嫌犯的個資和網路使用紀錄要保留 180 天給司法調查。對被害人來說這是黃金證據鎖;對嫌犯來說,這是 180 天的反悔窗口已經關上。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為數位性暴力的緊急阻斷規範,課予網路平臺、應用服務及接取服務提供者「經機關通報即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的下架義務,並要求相關網頁、嫌疑人個資與網路使用紀錄保留 180 日,建立先行止血與證據保全並行的雙重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親密影像被外流第一通電話打給誰?▾
打 iWIN 或 110,由機關通報才能觸發第 13 條的強制下架機制。
Q2平台不下架會怎樣?▾
經機關通報仍不處理,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CC、數發部)裁罰。
Q3第 13 條的 180 天保留是什麼?▾
犯罪網頁、嫌疑人個資與網路使用紀錄須保留 180 日供司法警察調查。
Q4別人的影像被散布我能幫忙通報嗎?▾
可以,本條未限制通報人身分,任何人發現都能通報 iWIN 或警察。
Q5境外平台(Telegram)也適用嗎?▾
對國內業者有明確要求,境外平台須靠跨境協作,建議同步走刑事告訴。
Q6下架等於告成功了嗎?▾
不是。下架是止血,刑事追訴與民事求償是另外兩條路。
Q7Deepfake 換臉影像適用本條嗎?▾
涉性侵害犯罪嫌疑(如未經同意散布、未成年合成)平台同樣有下架義務。
Q8下架要等多久?▾
iWIN 連結各平台緊急窗口,實務上最快數小時內見效,遠快於走刑案立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win_takedown | police_report | civil_injunction |
|---|---|---|---|
| 啟動速度 | 最快數小時 | 需立案做筆錄發文 | 需聲請法院裁定 |
| 目的 | 緊急下架止血 | 刑事追訴 | 保全與損害賠償 |
| 啟動門檻 | 機關通報 | 報案 | 釋明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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