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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3 條

  1. 1.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2. 2.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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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要求網路平台、應用服務商與 ISP 經 iWIN 或機關通報後先行下架性犯罪內容,並保留相關紀錄 180 日供調查。

Q · 親密影像被外流,平台一定要下架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第一項,網路平臺、應用服務商及接取服務(ISP)業者,只要透過 iWIN、主管機關、警察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就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不必等法院判決。第二項並要求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個資及網路使用紀錄保留 180 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這是「先下架、後查證」的責任翻轉。

白話解讀

親密影像被外流的人,過去最痛苦的不是被外流的那一刻,而是接下來那段「眼睜睜看著它越傳越廣」的時間。從報警到法院核發下架命令,可能要幾天甚至更久,而網路上每分鐘都有新的轉發、新的下載、新的備份。112 年新增的這條,就是為了切斷這段空窗期而生。它要求網路平台(FB、IG)、應用服務商、ISP 業者(中華電信這類),只要透過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等管道接到通報,必須立刻先限制瀏覽或移除內容,不能等法院判決,不能等仔細查證。這是「先下架、後查證」的逆轉,責任從受害者「證明自己被害」轉到平台「先停止傷害」。第二項更狠:嫌犯的個資和網路使用紀錄要保留 180 天給司法調查。對被害人來說這是黃金證據鎖;對嫌犯來說,這是 180 天的反悔窗口已經關上。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為數位性暴力的緊急阻斷規範,課予網路平臺、應用服務及接取服務提供者「經機關通報即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的下架義務,並要求相關網頁、嫌疑人個資與網路使用紀錄保留 180 日,建立先行止血與證據保全並行的雙重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親密影像被外流第一通電話打給誰?

打 iWIN 或 110,由機關通報才能觸發第 13 條的強制下架機制。

Q2平台不下架會怎樣?

經機關通報仍不處理,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CC、數發部)裁罰。

Q3第 13 條的 180 天保留是什麼?

犯罪網頁、嫌疑人個資與網路使用紀錄須保留 180 日供司法警察調查。

Q4別人的影像被散布我能幫忙通報嗎?

可以,本條未限制通報人身分,任何人發現都能通報 iWIN 或警察。

Q5境外平台(Telegram)也適用嗎?

對國內業者有明確要求,境外平台須靠跨境協作,建議同步走刑事告訴。

Q6下架等於告成功了嗎?

不是。下架是止血,刑事追訴與民事求償是另外兩條路。

Q7Deepfake 換臉影像適用本條嗎?

涉性侵害犯罪嫌疑(如未經同意散布、未成年合成)平台同樣有下架義務。

Q8下架要等多久?

iWIN 連結各平台緊急窗口,實務上最快數小時內見效,遠快於走刑案立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win_takedownpolice_reportcivil_injunction
啟動速度最快數小時需立案做筆錄發文需聲請法院裁定
目的緊急下架止血刑事追訴保全與損害賠償
啟動門檻機關通報報案釋明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プロバイダ責任制限法(特定電気通信役務提供者の損害賠償責任の制限等に関する法律)第 3 条・第 4 条;性的姿態撮影等処罰法(令和 5 年)
🇰🇷 韓國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14조 + 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44조의7(불법촬영물 삭제·접속차단)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5 条(网络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 德國Netzwerkdurchsetzungsgesetz (NetzDG) + Digital Services Act (DSA) Art. 16 Meldeverfahren
🇫🇷 法國Loi pour la confiance dans l'économie numérique (LCEN) art. 6 + Digital Services Act (DSA)
🇺🇸 美國18 U.S.C. § 2258A(ESP reporting & preservation)+ TAKE IT DOWN Act(2025, NCII notice-and-rem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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