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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271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關於行政罰法第 31 條規定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行政罰法第 31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7 月 10 日新版二字第 0950008784 號函。

二、查本部 94 年 5 月 23 日法律字第 0940013485 號函略以:「貴部既非各該法規之主管機關,則就各該法所為表示之意見僅具參考性質,並無權對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各該法律之規定。」係針對有關報紙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等究何機關就該違法行為有事務管轄所表示之意見。至於本部 95 年 6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50019195 號函略以:「惟本件來函所述報紙等事業違反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規定,應依同法第 55 條第 2 項處罰鍰之情形,倘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就此部分而言,行政院新聞局基於共同上級機關立場通函或訂定行政規則指定,則與本法之規定並無牴觸,併予指明」係就報紙違反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規定,具事務管轄之數機關因土地管轄競合有衝突時應如何處理所表示之意見。上開二函所處理之法規適用疑義不同,並無出入。

三、關於出版品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6 條第 1 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 33 條規定所為之處罰,如上開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貴部為上開相關處罰權責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則於上開「兒福三法」有關裁處行政罰之數管轄機關因土地管轄競合之衝突部分,援引上開本部 95 年 6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50019195 號函意旨, 貴局基於裁罰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立場通函或訂定行政規則指定,本部敬表贊同。

正本

行政院新聞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500271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發布,要旨:關於行政罰法第 31 條規定適用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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