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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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機構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 2.醫療機構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
- 3.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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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被害人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並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保護隱私。
Q · 醫院可以拒絕幫性侵害被害人驗傷嗎?
不能。無故拒絕診療或驗傷本身就違法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4 條,醫療機構對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沒有專科」「不是指定醫院」通常不構成「有故」,醫院反而負有協助轉介義務。診療時還必須有護理人員陪同、保護隱私、提供安全合適的就醫環境,驗傷診斷書並須採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專用格式。
白話解讀
性侵害發生後的黃金 72 小時,醫院是你的第一個戰場,也是最容易被擊敗的地方。你可能想像不到:在 112 年修法之前,被害人到醫院求診被拒絕的案例多到讓立法者必須直接寫一條法律來禁止這件事。這條的核心是把「拒絕診療」變成醫院的違法行為。它寫了三件事:醫院不能無故拒絕你的診療和驗傷診斷書、診療時必須有護理人員陪同、就醫環境必須保護你的隱私安全。為什麼這條對你來說可能是命運分歧線?因為驗傷診斷書是日後刑事案件最關鍵的證據。沒有它,你的指控就少了最有力的物證支撐。醫院不開,你的案子可能在起跑點就輸了。這條法律告訴你:他們沒有拒絕的權利。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4 條是醫療端的被害人保護規範,課予醫療機構三項法定義務: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保護隱私、驗傷診斷書須採中央主管機關統一格式,將醫院從「可選擇是否協助」轉為「負有法定義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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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半夜去醫院他們說沒有相關專科醫師可以幫忙,怎麼辦?
依本條第一項,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沒有專科」不算「有故」,醫院應協助轉介或聯絡指定醫院。可當場撥打 113 由社工即時介入協調。內行人提示:直接到設有性侵害事件醫療小組的指定醫院最快,可在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網站查詢或撥 113 詢問。
Q2驗傷診斷書跟一般診斷證明書差在哪?非要驗傷診斷書嗎?
驗傷診斷書是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專用格式(本條第三項),含全身傷勢圖、檢體採集紀錄等司法欄位,在法庭上是起訴核心證據之一;一般診斷證明書證據力相對薄弱。內行人提示:若醫院只給一般診斷證明書,明確要求補開驗傷診斷書,這是法定權利。
Q3我已經洗過澡換過衣服才來醫院,還能驗傷嗎?
能。雖然 72 小時內未清洗的生理證據最有力,但皮膚瘀青、撕裂傷、心理創傷紀錄都是證據。內行人提示:即使過了好幾天仍要驗傷並做心理評估,醫療紀錄的時間點對日後司法程序至關重要。
Q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4 條是什麼?
課予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診療與驗傷、須護理人員陪同保護隱私、驗傷診斷書採統一格式三項義務。
Q5驗傷診斷書是什麼?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專用司法文件,含傷勢圖、檢體採集紀錄,是性侵害案件的核心證據。
Q6什麼叫「不得無故拒絕」?
翻轉舉證的用語,醫院須證明拒絕係「有故」,沒有專科或非指定醫院通常不算有故。
Q7性侵害事件醫療小組是什麼?
由主管機關指定、具驗傷採證能力的醫療團隊,全國各縣市皆設,可撥 113 查詢。
Q8性侵害被害人怎麼驗傷?
盡快到指定醫院、勿洗澡換衣、明確要求驗傷診斷書,遭拒則引用第 14 條並撥 113。
Q9醫院拒絕驗傷怎麼辦?
當場主張第 14 條、記下時間地點與人員姓名、撥 113 由社工介入協調,並可向衛生局申訴。
Q10驗傷費用怎麼處理?
依同法第 28 條,縣市主管機關得對非健保給付的醫療費用等提供補助,可洽防治中心。
Q11怎麼確保就醫隱私不外洩?
第 14 條要求提供安全合適環境,第 15 條課予身分資料保密義務,可要求隔離診間。
Q12驗傷診斷書 vs 一般診斷證明書差在哪?
前者是統一格式司法文件、證據力強;後者僅記主訴與傷勢、證據力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驗傷診斷書 | 一般診斷證明書 |
|---|---|---|
| 格式來源 |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統一訂定 | 各院所自行格式 |
| 記載內容 | 全身傷勢圖、檢體採集、衣物保全等司法欄位 | 主訴與醫師觀察之傷勢 |
| 司法證據力 | 刑事起訴核心物證之一 | 相對薄弱 |
| 醫院義務 | 第 14 條課予開立義務 | 一般醫療行為 |
驗傷診斷書
- 格式來源
- 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統一訂定
- 記載內容
- 全身傷勢圖、檢體採集、衣物保全等司法欄位
- 司法證據力
- 刑事起訴核心物證之一
- 醫院義務
- 第 14 條課予開立義務
一般診斷證明書
- 格式來源
- 各院所自行格式
- 記載內容
- 主訴與醫師觀察之傷勢
- 司法證據力
- 相對薄弱
- 醫院義務
- 一般醫療行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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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851231 制定)
性侵害犯罪中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官或檢察官如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性侵害犯罪此審判者應是加害人的加害行為,與被害人貞潔無關,揭露被害人過去性歷史,反使得實際受審判者為被害人。為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參考美國聯邦證據法及州法例明定之。
(0940121 全文修正)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 前項醫療機構,係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設置處理性侵害事件醫療小組之醫療機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準則之訂定,究其實際應屬行政規則之性質,並無於本法取得授權依據之必要,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一項;另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及醫療機構亦經常處理性侵害事件,為保障被害人之權益,亦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爰予增列。至於警察機關部分,則訂明包括司法警察機關及軍法警察機關在內。 四、考量醫療機構之規模及業務,並非所有醫療機構皆有人力及資源,可由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爰增列第二項規定應設有處理性侵害事件醫療小組之醫療機構,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 五、專業訓練之課程內涵等事項,原即應由各機關依專業訓練之對象、課程安排等各自訂定,毋庸於法律中明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1001025 修正)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 前項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以上。 第一項醫療機構,係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設置處理性侵害事件醫療小組之醫療機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10 全文修正)
醫療機構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醫療機構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 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性侵害犯罪此審判者應是加害人的加害行為,與被害人貞潔無關,揭露被害人過去性歷史,反使得實際受審判者為被害人。為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參考美國聯邦證據法及州法例明定之。
一、原條文第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準則之訂定,究其實際應屬行政規則之性質,並無於本法取得授權依據之必要,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一項;另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及醫療機構亦經常處理性侵害事件,為保障被害人之權益,亦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爰予增列。至於警察機關部分,則訂明包括司法警察機關及軍法警察機關在內。 四、考量醫療機構之規模及業務,並非所有醫療機構皆有人力及資源,可由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爰增列第二項規定應設有處理性侵害事件醫療小組之醫療機構,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 五、專業訓練之課程內涵等事項,原即應由各機關依專業訓練之對象、課程安排等各自訂定,毋庸於法律中明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醫療機構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醫療機構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 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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