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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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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因職務或業務上知悉或
持有
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警察人員於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
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
揭露
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1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加害人處遇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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