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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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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智慧
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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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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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務或業務上知悉或
持有
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警察人員於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
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
揭露
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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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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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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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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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加害人處遇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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