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5 條
- 1.因職務或業務上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 2.警察人員於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 3.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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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身分者應予保密,行政及司法機關公示文書不得揭露其姓名、生日與住居所。
Q · 因工作知道我是性侵被害人的人,可以把我的事說出去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凡因職務或業務上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生日、住居所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負保密義務,範圍涵蓋醫護、警察、檢察官、法官、社工、辯護律師、學校與企業 HR 等。第三項並明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違反者可能面臨行政罰,情節嚴重涉及刑法第 316 條妨害秘密罪。
白話解讀
性侵案件最殘忍的地方,不只是發生那一刻。是案件之後,知情的人開始繞著你的人生轉,把你的事當茶餘飯後的話題。這條法律的存在,是為了給你一個權力:在所有因為職務或業務知道你身分的人面前,你可以直接說『閉嘴』。範圍比你想的廣:醫護人員、警察、檢察官、法官、書記官、社工、心理師、辯護律師、被告律師、補習班老師、學校行政、HR、保險業務員,凡是因為工作而知道你是誰的人,全部被綁住嘴巴。連法院判決書、行政機關公文都不能寫出你的姓名、生日、住址。違反這條的人,不只是道德有問題,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為被害人身分保密的核心規範,課予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等足資識別身分資料之人保密義務;同時要求警察必要時採取安全措施,並禁止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於公示文書中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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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在規範什麼?▾
課予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身分者保密義務,並禁止公示文書揭露被害人身分。
Q2哪些人受第 15 條保密義務拘束?▾
醫護、警察、檢察官、法官、書記官、社工、心理師、辯護律師、學校行政與企業 HR 等因工作知悉者。
Q3判決書上可以寫被害人姓名嗎?▾
不可以。第三項明定行政與司法機關公示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生日、住居所。
Q4違反第 15 條保密義務會怎樣?▾
可能面臨主管機關行政罰鍰,情節嚴重涉及刑法第 316 條妨害秘密罪。
Q5發現自己的身分被外洩可以怎麼辦?▾
保留證據(截圖、錄音)向違反者所屬機關申訴,必要時提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
Q6朋友把我的事說出去也違反第 15 條嗎?▾
不一定。本條限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私人朋友轉述屬一般隱私權侵害,不在本條範圍。
Q7第 15 條和第 16 條媒體禁止報導差在哪?▾
第 15 條規範因職務業務知悉者,第 16 條規範媒體,兩者可能同時適用。
Q8可以要求機關用代號處理我的個資嗎?▾
可以,並可援引第 15 條第三項要求所有書面以代號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15 | art16 | pdpa6 | criminal316 |
|---|---|---|---|---|
| 規範對象 |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身分者 | 媒體(出版、廣電、網路) | 蒐集處理特種個資者 | 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者 |
| 法律性質 | 保密義務(行政罰為主) | 媒體報導禁止(行政罰) | 個資保護一般法 | 刑事妨害秘密罪 |
| 適用優先 | 性侵被害人專法,優先適用 | 媒體揭露專條 | 一般法(補充) | 刑事責任(可並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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