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院民事執行處製作裁判書及司法文書,應妥適遮隱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與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資訊隱私,以符法令及兒童權利公約等意旨
主旨
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製作之各類型裁判書及司法文書(包括通知、命令等),應妥適遮隱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與兒童及少年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隱私,以符相關法令及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意旨,請查照。
說明
一、為落實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隱私及兒童權利公約已揭示之兒童最佳利益及隱私權保障原則,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製作旨揭文書時,應妥適遮隱足資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與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以避免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第 3 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第2 項等規定。至相關遮隱作業,請參照本院 108 年 9 月 24 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26214 號函及 111 年 4 月 14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110011423 號函確實辦理。 二、各地方法院得考量區域資源與人力負擔,於遵守上開函意旨之前提,自行建置防杜不慎揭露之機制或標準化流程,俾收因地制宜之效。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