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6 條
- 1.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 2.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之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 3.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所定監護人為該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 4.第一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禁止媒體及任何人揭露性侵害被害人姓名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違者裁處行政罰鍰。
Q · 在群組轉發性侵案新聞並暗示被害人是誰,會違法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第五項,第一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重點不在「對外公開」,而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揭露」,封閉的LINE群組同樣成立。判斷標準是「綜合資訊能否指認出特定人」,年齡、職業、社區、學校的組合即可能構成,且主觀善意不是免責事由,由主管機關直接裁處行政罰鍰。
白話解讀
很多人翻開這條法律的第一直覺是:「這是寫給媒體看的,跟我無關。」錯了。真正的陷阱在第五項:「第一項以外之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翻成白話,就是每一個有手機、有 Facebook、有 LINE 的台灣人都被綁進來了。你不需要是記者,不需要經營媒體,只要你在群組裡轉一則新聞並暗示「我聽說那個人是 XXX」,就已經踩線。更危險的是「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這幾個字寬到嚇人:不是只有姓名,年齡、職業、住的社區、學校、長相特徵的組合,只要拼起來能指認,全部算。被害人遭受的二次傷害,多半不是來自八卦雜誌,是來自身邊「關心」的人轉傳的訊息。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為被害人身分保護規範,禁止媒體、出版品、網際網路及任何個人報導、記載或揭露性侵害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僅於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或檢察官、法院認有必要等法定例外下始得揭露,違反者課以行政罰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私人LINE群組討論性侵案也算違法嗎?▾
算。第16條規範的是「向被害人以外第三人揭露」,封閉群組對成員而言仍是揭露。
Q2沒講名字只說住哪個社區算違法嗎?▾
可能算。判準是綜合資訊能否指認特定人,社區加學校加年齡的組合常被認定足資識別。
Q3被害人自己公開了,我轉發還違法嗎?▾
仍有風險。被害人自我揭露不等於授權第三人轉發或附加評論。
Q4違反第16條會被怎麼處罰?▾
屬行政罰,由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不需等檢察官起訴。
Q5出於關心提醒大家小心也會被罰嗎?▾
會。本條是行為禁止規範,主觀善意動機不是免責事由。
Q6媒體要採訪我家人的案件,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可援引第16條第一項要求對方留下你拒絕同意的書面紀錄。
Q7限時動態24小時就消失,也要負責嗎?▾
要。只要任何人截圖檢舉,限時動態的法律責任與永久貼文相同。
Q8看到別人揭露被害人身分,我能檢舉嗎?▾
可以。截圖存證後向當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檢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16_任何人揭露 | art15_職務知悉者 |
|---|---|---|
| 規範對象 | 媒體及第一項以外之任何人 |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身分之人 |
| 行為態樣 | 報導、記載、公開或揭露身分資訊 | 無故洩漏所知悉之被害人身分資料 |
| 112年修法重點 | 新增第五項,將一般社群使用者納入 | 維持職務保密義務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