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7 條
- 1.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採證,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被害人為未滿十二歲者,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2.前項第一款之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 3.第一項第二款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 4.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及採證。
- 5.第一項採證,應將所取得之證物保全於證物袋,司法警察機關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應依法妥善保存。
- 6.告訴乃論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於未提出告訴或自訴前,司法警察機關應將證物送交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除因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者外,於保管六個月後得將該證物逕行銷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規定,被害人驗傷採證原則上需經其同意,無意識或無法表意得例外;告訴乃論案件證物由主管機關保管六個月。
Q · 性侵被害人還沒決定要不要告,可以先驗傷採證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驗傷採證原則上需經被害人同意,但這與是否提告是兩個獨立決定。告訴乃論之性侵害案件,在提出告訴或自訴前,證物會由犯罪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保管六個月後(不知犯罪嫌疑人者除外)才得逕行銷毀。也就是說,可以先固定證據,告或不告在期間內再慢慢決定。
白話解讀
剛從醫院走出來的人,最怕被警察追問「所以你要不要告?」。腦袋一片空白,全身發抖,連自己叫什麼名字都想不起來,怎麼可能做這種決定。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事實:驗傷採證原則上需要你的同意。你不是失去主導權的人。除非你已經昏迷無法表達,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走鑑定許可程序,否則沒有人可以在你沒同意下進行。告訴乃論的案件(例如配偶間性侵),證物會由主管機關保管六個月,給你決定空間。最關鍵的一道暗門在第五項:如果加害人就是你的父母或監護人,可以直接驗傷採證,不用通過那個害你的人同意。法律不會把鑰匙交到傷害你的人手上。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為性侵害被害人驗傷及採證的核心程序規範,確立「同意原則為主、無意識或無法表意得例外」的兩層機制,並對心智障礙者、未滿十二歲者設特別告知與同意要求,於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即為犯罪嫌疑人時開啟得逕行採證之例外,最後以證物六個月保管期切割「採證」與「告訴」兩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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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驗傷一定要提告嗎?▾
不用。驗傷採證是固定證據,提告與否是另一個獨立決定。告訴乃論案件證物保管六個月,期間內可慢慢決定。
Q2性侵採證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可以。第17條規定採證應經被害人同意,例外是依刑事訴訟法鑑定程序、或被害人無意識、無法表意時。
Q3加害人是父母或監護人怎麼採證?▾
依第17條第五項,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即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及採證,不需經其同意。
Q4性侵證物會保存多久?▾
告訴乃論案件,主管機關於收受證物後保管六個月,逾期(不知犯罪嫌疑人者除外)得逕行銷毀。
Q5心智障礙者驗傷採證要注意什麼?▾
應以其可理解的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監護人同意,且監護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意願。
Q6未滿十二歲的孩子採證需要誰同意?▾
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法定代理人同意時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意見。
Q7證物採集後送到哪裡鑑驗?▾
司法警察機關應將證物保全於證物袋後,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鑑驗報告應依法妥善保存。
Q8被害人昏迷可以直接採證嗎?▾
可以。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時,屬第17條的同意原則例外,得不經同意逕行驗傷採證以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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