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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7 條

  1. 1.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採證,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 二、被害人為未滿十二歲者,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2. 2.前項第一款之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3. 3.第一項第二款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4. 4.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及採證。
  5. 5.第一項採證,應將所取得之證物保全於證物袋,司法警察機關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應依法妥善保存。
  6. 6.告訴乃論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於未提出告訴或自訴前,司法警察機關應將證物送交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除因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者外,於保管六個月後得將該證物逕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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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規定,被害人驗傷採證原則上需經其同意,無意識或無法表意得例外;告訴乃論案件證物由主管機關保管六個月。

Q · 性侵被害人還沒決定要不要告,可以先驗傷採證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驗傷採證原則上需經被害人同意,但這與是否提告是兩個獨立決定。告訴乃論之性侵害案件,在提出告訴或自訴前,證物會由犯罪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保管六個月後(不知犯罪嫌疑人者除外)才得逕行銷毀。也就是說,可以先固定證據,告或不告在期間內再慢慢決定。

白話解讀

剛從醫院走出來的人,最怕被警察追問「所以你要不要告?」。腦袋一片空白,全身發抖,連自己叫什麼名字都想不起來,怎麼可能做這種決定。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事實:驗傷採證原則上需要你的同意。你不是失去主導權的人。除非你已經昏迷無法表達,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走鑑定許可程序,否則沒有人可以在你沒同意下進行。告訴乃論的案件(例如配偶間性侵),證物會由主管機關保管六個月,給你決定空間。最關鍵的一道暗門在第五項:如果加害人就是你的父母或監護人,可以直接驗傷採證,不用通過那個害你的人同意。法律不會把鑰匙交到傷害你的人手上。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為性侵害被害人驗傷及採證的核心程序規範,確立「同意原則為主、無意識或無法表意得例外」的兩層機制,並對心智障礙者、未滿十二歲者設特別告知與同意要求,於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即為犯罪嫌疑人時開啟得逕行採證之例外,最後以證物六個月保管期切割「採證」與「告訴」兩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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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還沒決定要不要告,可以先驗傷嗎?

可以,而且強烈建議先驗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給了關鍵緩衝:告訴乃論案件的證物會由主管機關保管六個月。可以先把證據固定下來,告或不告六個月內慢慢決定。報案時直接告訴警察還沒決定,避免被催促做決定,同時保住證據。

Q2加害人是我父母,我怎麼可能讓他簽同意書?

你不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五項明白規定,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就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及採證,不需要他的同意。請社工、醫護或學校輔導老師協助引用這一項,他們受過訓練知道怎麼啟動程序。

Q3驗傷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可以。第17條規定驗傷採證應經被害人同意,例外是依刑事訴訟法的鑑定程序,或被害人無意識、無法表意。多數情況下被害人有決定權。可把「同意採證」和「決定告不告」分開看,先讓證據保留住,告訴決定再慢慢想。

Q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是什麼?

規範性侵被害人驗傷採證的核心程序,採同意原則為主、無意識例外,並設證物六個月保管期。

Q5驗傷採證和提告差在哪?

驗傷採證是固定證據,提告與否是另一個獨立決定;告訴乃論案件還有六個月證物保管期可決定。

Q6什麼是告訴乃論的性侵害案件?

須由有告訴權人提告檢察官才能追訴的案件,例如配偶間性侵;此類案件證物保管六個月。

Q7第17條第五項的『逕行採證』指什麼?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即為犯罪嫌疑人、或不明、通知困難時,得不經其同意直接驗傷採證。

Q8性侵後驗傷採證流程怎麼走?

盡快就醫驗傷→表明先採證後決定告訴→踐行同意程序→證物袋保全→送警政署鑑驗。

Q9還沒決定告不告,採證怎麼處理?

直接告訴警方先採證、告訴與否之後再說;告訴乃論案件證物由主管機關保管六個月。

Q10加害人是家人時怎麼啟動採證?

請社工或醫護引用第17條第五項,得逕行驗傷採證,不必經加害人同意。

Q11心智障礙或未成年被害人採證怎麼做?

以其可理解方式說明;受監護宣告者需監護人同意,未滿十二歲者需法定代理人依兒童最佳利益同意。

Q12驗傷採證一定要同意嗎?例外有哪些?

原則需同意,例外為依刑訴鑑定程序、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加害人為監護人等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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