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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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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智慧
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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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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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之
法定代理人
、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
偵查
或審判時,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為
性侵害犯罪
嫌疑人、
被告
,或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
司法警察官
或
司法警察
認其在場,有礙
偵查程序
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
少年
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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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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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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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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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加害人處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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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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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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