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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2. 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3.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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