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8 條
- 1.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2.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 3.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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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規定,被害人經同意後可由信賴之人陪同偵訊與審判並陳述意見,兒少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陪同。
Q · 被害了但對方沒違法,能告嗎?這條不是問這個——性侵筆錄我能不能帶人陪?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第1項,被害人經本人同意後,可由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或「其信賴之人」陪同進偵訊室或法庭,且陪同人得陳述意見。第3項規定兒少被害人除顯無必要外,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陪同,屬法定義務而非請求。例外是陪同人本身為嫌疑人/被告,或偵查機關認其在場有礙偵查。
白話解讀
性侵被害人去做筆錄、上法庭,很多人以為只能自己一個人面對。這條法律告訴你:不是。你可以帶一個你信任的人陪你進偵訊室,而且這個人不只是「在旁邊安撫你」這麼簡單,他可以開口陳述意見。陪同的人範圍比你想的寬: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甚至只要是「你信賴的人」都可以。不一定要家人,可以是好朋友、可以是你信任的同事、可以是你的心理諮商師。如果被害人是兒童或少年,主管機關還必須主動指派社工陪同,這是強制的不是可選的。但有兩個例外:陪同人如果就是加害嫌疑人,或者警察、檢察官認為這個人在場會妨礙偵查,可以拒絕。知道這條,你或你身邊的人就不會孤獨地走進那扇門。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為被害人程序保護的核心條文,建立「陪同在場權」: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時,得由信賴之人陪同並陳述意見,兒少被害人並由主管機關強制指派社工陪同,以平衡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資訊與心理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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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筆錄可以帶朋友陪嗎?▾
可以,第18條明文「信賴之人」即合法陪同對象,不限家人。
Q2陪同的人可以說話嗎?▾
可以,條文明定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不只是情感支持。
Q3小孩被性侵,社工會來嗎?▾
會,第3項規定兒少被害人除顯無必要外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屬強制義務。
Q4警察可以趕走我的陪同人嗎?▾
有限度可以,第2項允許偵查機關以有礙偵查為由排除,但須具體說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general_criminal_248_1 |
|---|---|---|
| 陪同人範圍 | 含『信賴之人』,不限家人/律師 | 限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等近親 |
| 兒少保護 | 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強制) | 無強制社工指派機制 |
| 陪同人陳述意見 | 明文得陳述意見 | 亦得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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