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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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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中,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
  2. 2.前項專業人士應於詢(訊)問前,評估被害人之溝通能力及需求,並向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說明其評估之結果及相關建議。
  3. 3.專業人士依第一項規定協助詢(訊)問時,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被告或其辯護人提出不適當問題或被害人無法適當回答之問題,專業人士得為適當建議。必要時,偵查中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之許可,審判中經法官之許可,得由專業人士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
  4. 4.專業人士於協助詢(訊)問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被告或其辯護人,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5. 5.偵查或審判中,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受專業人士評估及專業人士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之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9條規定,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於偵查審判中,必要時應由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問,並全程錄音錄影。

Q · 小孩疑似被性侵要去做筆錄,他一個人面對警察怎麼辦?

依法須由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問,全程錄音錄影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9條,當被害人為兒童(未滿18歲)或心智障礙者,於偵查或審判中經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專業人士須在詢問前評估被害人的溝通能力與需求,過程中可對不適當的提問提出建議,必要時經許可得直接對被害人發問,並可透過單面鏡或視訊設備隔離。評估及直接詢問的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兼顧被害人保護與被告防禦權。

白話解讀

如果被害人是兒童或心智障礙者,傳統的偵查訊問方式對他們來說等於二次傷害:他們可能無法理解問題、無法用大人聽懂的方式表達、面對檢警制服時直接凍結。這條法律的存在就是為了把「會講話的專業人士」放進偵訊現場,當被害人和檢警之間的橋樑。這個專業人士不是來「替被害人說話」的,是來做兩件具體的事:先評估這個被害人能用什麼方式溝通、需要什麼條件;然後在訊問過程中,如果檢警或律師問了不適當的問題(例如誘導性、超出兒童理解能力、會造成創傷的問題),專業人士可以即時建議。在更嚴重的情況下,經過許可,專業人士可以直接代替檢警對被害人發問。整個過程全程錄音錄影。這意味著:你的小孩或心智障礙的家人如果不幸成為被害人,他不會被丟進冷冰冰的訊問室裡單獨面對偵查人員。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9條是針對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被害人所設的程序保護規範,要求偵查或審判中於必要時由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包含詢問前溝通能力評估、過程中對不當提問提出建議、經許可直接詢問、隔離措施及全程錄音錄影五項機制,目的在避免弱勢被害人於偵訊程序中受到二次傷害。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專業人士」具體是哪些人?臨床心理師?社工?

依本法第20條授權的子法,包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精神科醫師、社工師、特教老師、語言治療師等。資格、酬勞、運作方式由衛福部訂定,各地方政府有專業人士名冊。你可以要求知道協助你案件的專業人士的資格證明,若無相關專業背景即為程序瑕疵。

Q2如果檢察官覺得不需要專業人士,硬要直接訊問怎麼辦?

本條第一項以「認有必要時」為要件,但被害人是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本身即是強烈的必要性指標。若檢察官拒絕,可書面異議並說明理由,後續審判中辯護人也可據此挑戰筆錄證據能力。第一次訊問前就積極爭取,比事後翻盤容易得多。

Q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9條的專業人士是誰?

依第20條授權子法,包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精神科醫師、社工師、特教老師、語言治療師等,由地方政府名冊選任。

Q4專業人士協助詢問是什麼制度?

在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偵審詢問時放一位溝通橋樑,評估溝通能力、對不當提問提建議、必要時直接詢問,全程錄音錄影。

Q5什麼叫二次傷害?

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因不當訊問、重複陳述或對質而再度受創。本條的專業協助與隔離措施就是為了避免它。

Q6第19條的陪同在場和第18條差在哪?

第18條陪同人提供情緒支持,第19條專業人士是溝通橋樑,可對提問提建議甚至經許可直接詢問,權限不同。

Q7小孩被性侵做筆錄要怎麼爭取專業人士協助?

第一次訊問前就書面向社政或檢警提出「依第19條請求安排專業人士協助詢問」並紀錄在卷,比事後抗辯有效得多。

Q8怎麼確認專業人士有資格?

可要求查看其專業背景與資格證明,若無相關專業背景即屬程序瑕疵,可作為日後挑戰筆錄的依據。

Q9詢問過程怎麼確保有錄影?

依法評估及直接詢問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當事人可要求確認並了解索取備份或調閱的權利。

Q10筆錄沒有專業人士在場怎麼救濟?

委任熟悉兒少案件之律師,於審判中主張筆錄證據能力瑕疵,並聲請調閱錄影檔案逐段檢視。

Q1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9條 vs 第18條哪個重要?

兩者並存:18條給情緒陪伴、19條給專業溝通協助。兒少或心障被害人通常兩條同時適用,角色互補不互斥。

Q12專業人士直接詢問 vs 檢警詢問差在哪?

檢警詢問是常態;專業人士直接詢問需必要且經許可,目的是用被害人能理解的方式提問,且須全程錄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18條 陪同人第19條 專業人士
角色定位情緒支持與陪伴溝通橋樑與專業協助
適格主體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社工、心理師等具評估溝通能力之臨床心理師、社工師、特教老師等
可否對不當提問建議得表達意見得提出適當建議,可介入
可否直接詢問被害人不可經許可得直接詢問
錄音錄影要求依一般規定評估及直接詢問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第18條 陪同人

角色定位
情緒支持與陪伴
適格主體
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社工、心理師等
可否對不當提問建議
得表達意見
可否直接詢問被害人
不可
錄音錄影要求
依一般規定

第19條 專業人士

角色定位
溝通橋樑與專業協助
適格主體
具評估溝通能力之臨床心理師、社工師、特教老師等
可否對不當提問建議
得提出適當建議,可介入
可否直接詢問被害人
經許可得直接詢問
錄音錄影要求
評估及直接詢問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57条の4(ビデオリンク方式による証人尋問)及び司法面接(協同面接)の運用
韓國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35조~제39조(진술조력인 제도)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讯问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德國StPO § 58a / § 255a(audiovisuelle Vernehmung kindlicher Zeugen / Opferschutz)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06-52(enregistrement audiovisuel de l'audition du mineur victime)
美國Maryland v. Craig, 497 U.S. 836(closed-circuit testimony)+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18 U.S.C. § 377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851231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公布後六個月內訂定之。

立法理由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0940121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其他費用。   前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我國已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享有全民保險給付之權利,其因性侵害事件而至醫療院所接受醫療服務時,如其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自應由全民健康保險予以給付,其非屬給付範圍者,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補助,為使文義更明確,爰酌修正第一項,將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修正,其餘款次遞移。   三、第二項配合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及現行法制體例用語,酌作修正。

(1120110 全文修正)

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中,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   前項專業人士應於詢(訊)問前,評估被害人之溝通能力及需求,並向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說明其評估之結果及相關建議。   專業人士依第一項規定協助詢(訊)問時,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被告或其辯護人提出不適當問題或被害人無法適當回答之問題,專業人士得為適當建議。必要時,偵查中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之許可,審判中經法官之許可,得由專業人士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   專業人士於協助詢(訊)問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被告或其辯護人,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偵查或審判中,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受專業人士評估及專業人士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之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 偵查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0851231 制定)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0940121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我國已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享有全民保險給付之權利,其因性侵害事件而至醫療院所接受醫療服務時,如其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自應由全民健康保險予以給付,其非屬給付範圍者,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補助,為使文義更明確,爰酌修正第一項,將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修正,其餘款次遞移。   三、第二項配合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及現行法制體例用語,酌作修正。

(1120110 全文修正)

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中,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   前項專業人士應於詢(訊)問前,評估被害人之溝通能力及需求,並向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說明其評估之結果及相關建議。   專業人士依第一項規定協助詢(訊)問時,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被告或其辯護人提出不適當問題或被害人無法適當回答之問題,專業人士得為適當建議。必要時,偵查中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之許可,審判中經法官之許可,得由專業人士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   專業人士於協助詢(訊)問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被告或其辯護人,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偵查或審判中,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受專業人士評估及專業人士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之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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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9 條規定:「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中,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