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0 條
- 1.前條專業人士辦理協助詢(訊)問事務,依其性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二節、第三節規定。
- 2.前條專業人士之資格、條件、酬勞支給、提出說明或建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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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協助詢問之專業人士準用刑事訴訟法證人與鑑定人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其資格與酬勞辦法。
Q · 性侵案件裡協助詢問的心理師,在法庭上算什麼角色?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一項,協助詢(訊)問之專業人士並非家屬的盟友,而是準用刑事訴訟法證人及鑑定人規定的中立程序協助者。她得被傳喚到庭,評估方法與結論也可被被告律師詰問、挑戰。第二項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其資格、酬勞與提出建議方式之辦法,制度才能在實務上落地。
白話解讀
性侵害案件牽涉到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時,第19條設計了一個聽起來很溫暖的制度:找專業人士來幫你的孩子做詢問協助。但這套制度要能在法庭上跑起來,需要明確的法律地位。這一條就是為那個溫暖制度裝上法律齒輪的條文。它做兩件事:第一,把這些專業人士的協助行為,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證人和鑑定人規定,意思是她們的協助不只是熱心幫忙,而是有法律效力的程序行為,可以被傳喚、要按程序進行;第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她們的資格、酬勞、提出建議的方式。你可能以為這些專業人士是「自己這邊的人」,但在法律上她們的角色是中立的程序協助者,她們的評估也可能被被告律師當作鑑定意見來挑戰。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為程序性準用與授權規範。第一項規定依第19條協助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辦理協助詢(訊)問之專業人士,其協助行為依性質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及鑑定人之規定,使協助具程序效力並得受傳喚、詰問;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該等專業人士之資格、條件、酬勞支給及提出說明或建議方式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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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依第19條協助詢問的專業人士準用刑訴證人、鑑定人規定,並授權衛福部訂定其資格與酬勞辦法。
Q2協助詢問的心理師是站在被害人這邊嗎?▾
不是。法律上她是中立程序協助者,被告律師可聲請傳喚並詰問其評估方法。
Q3準用刑訴證人、鑑定人規定是什麼意思?▾
代表其協助不只是熱心幫忙,而是有程序效力,可被傳喚、依鑑定人程序受詰問。
Q4第20條第二項的辦法由誰訂?▾
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規範資格、條件、酬勞與提出建議方式。
Q5被告律師能傳喚協助詢問的專業人士嗎?▾
可以。依本條準用鑑定人規定,得聲請傳喚到庭詰問其評估依據。
Q6第20條和第19條差在哪?▾
第19條建立協助詢問制度本體,第20條把它鎖進刑訴程序並授權訂辦法,讓制度能運作。
Q7辦法還沒公告會怎樣?▾
第19條制度在實務上會卡住,基層機關不知如何委請與支付酬勞,屬授權但行政落實滯後。
Q8這條和少年事件有關嗎?▾
有。第21條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時準用前二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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