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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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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規定,第19、20條兒童及心智障礙被害人保護程序,於少年事件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時準用。

Q · 加害人是少年,被害人是兒童,保護程序會縮水嗎?

不會。第21條準用第19、20條保護機制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當案件因加害人為少年而進入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且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時,第19條的專業人士協助詢問、第20條的運作規定全部準用。法律邏輯是:被害人需要的保護,由「被害人是誰」決定,不因「加害人是少年」而打折。

白話解讀

少年事件處理法和成人刑事程序是兩套不同的制度。當加害人是少年(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案件可能進入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程序。問題來了:如果在這個程序裡,被害人剛好也是兒童或心智障礙者,前面條文(第19條的專業人士協助詢問、第20條的相關運作規定)還適用嗎?這條給了一個明確答案:適用。法律的邏輯是,被害人保護不能因為加害人是少年而打折。一個被性侵的 8 歲女孩,不管加害人是 30 歲的鄰居還是 15 歲的學長,她在偵訊室裡需要的專業協助是一樣的。這條看似只有一行字,實際上把弱勢被害人的保護網從成人案件延伸到少年案件,補上了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漏洞。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為準用條款,將同法第19條(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之專業人士協助詢問)與第20條(協助詢問之運作規定)的保護機制,延伸適用至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的情形,確保被害人保護不因加害人具少年身分而出現程序漏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少年保護事件不是不公開審理嗎?被害人保護要怎麼進行?

少年保護事件採不公開原則是針對少年身分保護,不是排除被害人保護機制。本條準用第19條的專業人士協助詢問仍照常進行,只是整個程序對外不公開。不公開審理對被害人其實是雙重保護,加害人與被害人身分都不會曝光,而專業人士協助詢問則是程序內的保護機制,兩者不衝突。

Q2少年法院的法官知道這條嗎?我需要主動提出嗎?

理論上法官應知,但少年法院主要處理少年議題,對被害人保護的程序細節未必每次主動啟動。最安全做法是被害人家屬或律師在收到通知後,立刻具狀請求依本條準用第19條安排專業人士。白紙黑字的書面請求比口頭主張有力得多,也是日後追究程序瑕疵的依據。

Q3加害人是少年,被害人是兒童,少年法院還會安排專業人士協助詢問嗎?

會。第21條準用第19條,少年事件中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同樣有專業人士協助詢問的權利。

Q4第21條準用的是哪幾條?

準用第19條(專業人士協助詢問)與第20條(協助詢問之運作規定)兩條。

Q5什麼是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條文本身直接管的情形;準用是把規範A情形的條文比照搬到性質相近的B情形使用。

Q6這條什麼時候新增的?保護範圍是誰?

112年全文修正新增,保護對象為少年事件中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不限年齡。

Q7被害人家屬要怎麼主張第21條準用?

收到少年法院通知後,由法定代理人或律師具狀請求依第21條準用第19條,安排專業人士協助詢問。

Q8怎麼確保詢問程序合法?

請求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作為程序合法性保全;未依準用程序可主張程序瑕疵。

Q9需要自己找專業人士嗎?

不必。由法院或檢察機關依第19條指派經訓練之專業人士協助詢問,家屬負責提出請求即可。

Q10如果法官沒主動啟動準用怎麼辦?

立即書面具狀請求並聲明異議,要求補正;書面紀錄是日後救濟依據。

Q11少年事件 vs 成人刑事程序,被害人保護差在哪?

程序目的不同(矯正 vs 處罰),但第21條準用後,兒童被害人的專業協助詢問保護兩者相同。

Q12第21條 vs 第22條差在哪?

第21條保護的是少年事件中的『被害人』,第22條準用對象是心智障礙的『犯罪嫌疑人或少年』,方向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dult_criminaljuvenile_event
程序目的追訴與處罰教育與矯正
審理公開原則公開(性侵案件不公開)不公開(保護少年身分)
兒童被害人專業協助詢問第19條直接適用第21條準用第19條,效果相同

adult_criminal

程序目的
追訴與處罰
審理公開
原則公開(性侵案件不公開)
兒童被害人專業協助詢問
第19條直接適用

juvenile_event

程序目的
教育與矯正
審理公開
不公開(保護少年身分)
兒童被害人專業協助詢問
第21條準用第19條,效果相同

立法沿革 3

(0940121 全文修正)

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或報到。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或受緩起訴處分之加害人為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有關加害人不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處罰規定,移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並予修正。   三、又為對加害人能產生約制力量,並落實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實施,爰於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加害人為第一項之處分,應通報該管地方法院檢察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四、第四項明定該管檢察機關於接獲通報後,對於假釋、緩刑或緩起訴處分中付保護管束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得通知該管監獄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核准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強制治療或撤銷緩刑。

(1001025 修正)

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

立法理由一、因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已擴大應辦理登記報到之加害人範圍,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新增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於易服社會勞動期間內亦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規定,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易服社會勞動且經第一項規定處分之加害人,應通知檢察官並得由檢察官撤銷其易服社會勞動等規定。

(1120110 全文修正)

前二條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時,準用之。

(09401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有關加害人不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處罰規定,移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並予修正。   三、又為對加害人能產生約制力量,並落實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實施,爰於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加害人為第一項之處分,應通報該管地方法院檢察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四、第四項明定該管檢察機關於接獲通報後,對於假釋、緩刑或緩起訴處分中付保護管束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得通知該管監獄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核准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強制治療或撤銷緩刑。

(1001025 修正)

一、因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已擴大應辦理登記報到之加害人範圍,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新增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於易服社會勞動期間內亦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規定,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易服社會勞動且經第一項規定處分之加害人,應通知檢察官並得由檢察官撤銷其易服社會勞動等規定。

(1120110 全文修正)

前二條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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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1 條規定:「前二條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時,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