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7289 號
要旨
各法院就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之被告諭知有罪確定,或就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行為之少年諭知保護處分確定,毋庸檢送判決、裁定及宣示筆錄予衛生福利部
主旨
各法院審理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諭知被告有罪確定,或少年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之行為經諭知保護處分確定者,即日起毋庸檢送判決、裁定或宣示筆錄正本予衛生福利部,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 月 17 日衛部護字第 1091460065 號函辦理。
二、衛福部來函略以,該部非進行處遇之一線執行機關,無收受各級法院性侵害案件判決書、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決書、少年法院(庭)裁定及宣示筆錄之實益,為增進行政效率,建請本院函知各級法院停止函送是類判決書、裁定及宣示筆錄等語,爰請辦理如主旨。三、有關性侵害犯罪案件部分,本院業以 109 年 3 月 2 日院台廳刑二字第 1090004319 號函修正「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點,刪除關於檢送有罪判決正本予衛福部之規定(仍應檢送判決正本予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併予敘明。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衛生福利部、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附件
衛生福利部 函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7 日衛部護字第 1091460065 號
主旨
本部已無收受各級法院性侵害案件判決書、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決書、少年法院(庭)裁定及宣示筆錄之實益,為增進行政效率,建請大院諭知各級法院停止函送是類判決書、裁定及宣示筆錄予本部,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0 條規定略以,加害人經判決確定,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另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鑑定、評估加害人社區處遇之需要,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 6 條並業規範,檢察機關、監獄及少年法院(庭)應儘速將判決書等相關資料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予敘明。
二、另依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主管機關)意見,現行加害人處遇系統已與矯正機關及相關刑案資訊系統介接,考量本部非進行處遇之一線執行機關,實無收受性侵害案件相關判決書、裁定及宣示筆錄之必要。爰建請大院諭知各級法院停止函送予本部,以簡化行政作業。
正本
司法院秘書長
副本
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本部保護服務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