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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00013716 號
要旨
法院觀護人對妨害性自主事件之少年進行保護管束時,除可增加約談、訪視的次數外,經少年法庭同意,亦可交由適當之他人協助查訪,各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亦應配合協助輔導
主旨
為對妨害性自主事件諭知保護處分少年強化其身心輔導機制,俾無縫接軌,以達防範效果,請參照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2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附帶決議:「司法院應對各少年法庭法官多加宣導,請各少年法庭法官於妨害性自主事件諭知保護處分之同時,應注意瞭解少年之身心狀況,如有必要,應連結相關資源,對少年為適當之輔導,俾減少再犯之情事。」請轉知各法院參照辦理。
二、本院前於 98 年 6 月 23 日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14811 號秘書長函將「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性侵害事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要點」轉知各法院,除請參考運用外,法院觀護人於辦理妨害性自主事件少年之保護管束,得採下列方式:
(一)除對少年實施約談、訪視,並增加其密度等方式外,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1 條第 3 項規定,經少年法庭同意,交請適當之人(如輔導志工)協助定期或不定期查訪少年。
(二)洽請各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輔導,並應注意時效及少年資料保密事宜。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協助置於行政函示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