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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019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各法院製作裁判書時,應避免揭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兒童及少年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於提供新聞採訪或大眾傳播時,應再檢視有無依法遮隱有關身分資訊,以維護應受保護人之權益

主旨

各法院製作裁判書時,應確實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避免揭露被害人、當事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以維護其權益,請 查照。

說明

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第 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6 條第 2 項,均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之規定。各法院除於製作裁判書時即應確實遵守外,於提供新聞採訪或大眾傳播機構前,應再檢視有無依規定遮隱前揭資訊,避免因媒體引用、報導,而侵害應受保護人之權益。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019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2 日發布,要旨:各法院製作裁判書時,應避免揭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兒童及少年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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