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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01900 號
要旨
各法院製作裁判書時,應避免揭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兒童及少年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於提供新聞採訪或大眾傳播時,應再檢視有無依法遮隱有關身分資訊,以維護應受保護人之權益
主旨
各法院製作裁判書時,應確實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避免揭露被害人、當事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以維護其權益,請 查照。
說明
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第 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6 條第 2 項,均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之規定。各法院除於製作裁判書時即應確實遵守外,於提供新聞採訪或大眾傳播機構前,應再檢視有無依規定遮隱前揭資訊,避免因媒體引用、報導,而侵害應受保護人之權益。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