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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 條(少年事件之保密)

  1. 1.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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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禁止任何人以媒體、網路或公示方式,揭露足以識別涉案少年身分的記事或照片,違者由主管機關處分。

Q · 在網路上轉發未成年犯罪的爆料貼文會違法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第 1 項,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其他公示方式,揭示足以使閱者知悉當事人為涉案少年的記事或照片。法律規範的是「揭示」行為,轉發、分享使資訊流傳擴大都可能落入範圍,不問你是不是原作者。違反者依第 2 項由主管機關依法處分。判斷標準是「組合起來能不能識別」,不是「有沒有寫全名」。

白話解讀

你或許看過新聞報導未成年涉案,畫面上馬賽克、名字寫個「王姓少年」、住處只說「北部某地」。多數人以為這是媒體的自律,其實不是,是這條法律明文禁止的紅線。任何人都不能透過媒體、網路、或其他公開方式揭露任何可以識別少年身分的資料,包括姓名、年齡、學校、職業、住所,甚至面貌。違反者由主管機關依法處分。這條的關鍵詞是「任何人」三個字:不只是媒體,網紅、爆料公社的鄉民、YouTuber、私人帳號的轉發者都受規範。你在臉書轉發「XX 國中 14 歲學生砍人」的貼文,如果該貼文足以識別當事少年,你已經踩線。本條的存在不是要保護犯錯的孩子免於批評,是要保護他在改過遷善後不被一輩子釘在恥辱柱上。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為少年身分保密規範,禁止任何人以媒體、資訊或其他公示方式揭示足以識別少年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少年刑事案件被告身分之記事或照片,違反者由主管機關依法處分。其保護核心為少年改過遷善後的更生機會與重返社會可能。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規定什麼?

禁止任何人以媒體或公示方式揭露足以識別涉案少年身分的記事或照片。

Q2轉發未成年犯罪貼文算違法嗎?

若內容足以識別少年身分,轉發、分享使其流傳擴大都可能落入「揭示」範圍。

Q3臉打馬賽克就沒事了嗎?

標準是「使閱者足以知悉其人」,保留制服、學校、姓氏等組合仍可能違反。

Q4違反第 83 條會怎樣?

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受處分人不服得於 30 日內提訴願。

Q5誰受第 83 條規範?

「任何人」,包含媒體、網紅、YouTuber、爆料社團與一般私人帳號轉發者。

Q6少年自己同意公開可以嗎?

仍須審慎評估並由少年法院衡量是否符合少年最佳利益,未成年另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Q7新聞寫「14 歲王姓國中生」算違法嗎?

看識別可能性綜合判斷,加上學校年級案發地等組合若能認出當事人即違反。

Q8發現自家未成年人資訊被散布怎麼辦?

截圖存證、引用第 83 條與個資法雙重依據向平台檢舉並向主管機關反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少事法第83條兒少法第69條個資法第6條
保護對象涉案少年(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刑事被告)兒童及少年(含被害人、證人)所有自然人(特種個資)
規範行為媒體、資訊、公示方式之揭示宣傳品、媒體、網路揭露身分資訊蒐集、處理、利用特種個資
責任主體任何人任何人公務/非公務機關及個人
效果主管機關行政處分罰鍰並得公布姓名行政罰、刑責及民事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少年法第 61 条(推知報道の禁止)
🇰🇷 韓國소년법 제68조(보도 금지)
🇨🇳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9、58 条(媒体报道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 美國18 U.S.C. § 5038(juvenile records confidentiality);憲法界限見 Smith v. Daily Mail Publishing Co.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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