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4 年 5 月 20 日警署防字第 11401053683 號函辦理。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兒童權利公約第 16 條及第 40 條第 2款(b) 項第(七)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等規定,處理少年事件之所有階段,均應充分保護少年之隱私。 三、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 10 號一般性意見第 64 點、第 24 號意見第 70 點,隱私保護之目的,在避免不當宣傳或描述造成傷害,自少年與執法人員初次接觸(例如訊問相關情況和身分)起開始,任何可能會使一般民眾知悉少年身分之訊息,均不得透露,因此種訊息會使少年受到歧視,並可能對其入學、就業、獲得同儕之接納、社區居民之認同或人身安全等造成負面影響。故有關機關(構)發布與少年相關之新聞或提供各類媒體(包含社群媒體)訊息時,應謹慎從事,並須設法確保民眾無法透過新聞及各類媒體得知少年之身分。 四、至少年事件判決確定後,允宜本諸前開法理,妥適保障少年隱私,俾利其復歸社會。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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