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1 條
- 1.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 2.少年有前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一、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受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確定。 二、經檢察機關將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 三、經檢察機關將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
- 3.前項紀錄及資料,除下列情形或本法另有規定外,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提供: 一、為少年本人之利益。 二、經少年本人同意,並應依其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
- 4.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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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三年後,法律視為未曾受宣告,少年法院應通知所有機關塗銷紀錄。
Q · 少年時期被裁定保護處分,多久後紀錄能消除?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第一項,受第 29 條轉介處分者執行完畢「二年」後、受保護處分或刑者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即刻,皆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少年法院應主動通知所有保存少年前案紀錄之機關、機構與團體予以塗銷,這是法院的法定義務,不是少年自己要跑申請。
白話解讀
你以為少年犯一旦留下紀錄就跟著一輩子?這條法律告訴你完全不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設計了一套「自動消失機制」:只要過了一定時間(轉介處分執行完畢 2 年、保護處分或刑執行完畢 3 年),法律上你就像「從來沒被宣告過」。不只是「不再追究」,是「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這六個字的份量你可能沒感受到,它的意思是:法院應該主動通知所有保有這筆紀錄的機關、機構、團體把資料塗銷掉。而且第三項把保密門檻拉到極高,除非是為了少年本人的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否則任何機關、任何個人,都不能提供這筆資料。如果你或你的孩子曾經有過少年事件紀錄,這條是你最該知道但幾乎沒人告訴你的法律。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為少年前案紀錄塗銷之核心規範條文,建立三層機制:第一項規定一定期間經過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之法律擬制效果;第二項課予少年法院主動通知保存機關塗銷紀錄之職權義務;第三項則設定極嚴格之資料提供禁令,僅限「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二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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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事件紀錄會跟著一輩子嗎?▾
不會。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三年後法律上視為未曾受宣告,紀錄須塗銷。
Q2視為未曾受宣告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效果,等同從未受該宣告,所有機關須塗銷紀錄。
Q3少年紀錄要等多久才會塗銷?▾
轉介處分 2 年、保護處分或刑 3 年、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立即。
Q4良民證會顯示少年事件紀錄嗎?▾
原則上不會。已塗銷者依法不得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應顯示。
Q5少年事件紀錄怎麼申請塗銷?▾
塗銷是少年法院的法定通知義務,非申請事項;如發現未塗銷可向原少年法院反應。
Q6求職時要告訴公司我有少年事件紀錄嗎?▾
已過塗銷期間者不需主動揭露,回答「沒有需要說明的紀錄」法律上完全成立。
Q7別人能查詢我以前的少年事件嗎?▾
不能。第三項禁止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提供,違反者依第 83-2 條負刑責。
Q8緩起訴或不起訴的少年也適用塗銷嗎?▾
適用。民國 108 年修法擴張至緩刑期滿未撤銷、緩起訴期滿、不起訴等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se_type | trigger | waiting_period | auto_effect |
|---|---|---|---|
| 轉介處分(§29 第一項) | 執行完畢日 | 2 年 | 視為未曾受宣告 |
| 保護處分 | 執行完畢或赦免日 | 3 年 | 視為未曾受宣告 |
| 刑(少年刑事案件) | 執行完畢或赦免日 | 3 年 | 視為未曾受宣告 |
| 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 | 裁定確定日 | 0 年(立即生效) | 視為未曾受宣告 |
| 緩刑期滿未撤銷/緩起訴期滿/不起訴 | 確定日 | 0 年(立即生效) | 視為未曾受宣告(民國 108 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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