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1 條
- 1.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 2.少年有前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一、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受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確定。 二、經檢察機關將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 三、經檢察機關將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
- 3.前項紀錄及資料,除下列情形或本法另有規定外,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不得提供: 一、為少年本人之利益。 二、經少年本人同意,並應依其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
- 4.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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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三年後,法律視為未曾受宣告,少年法院應通知所有機關塗銷紀錄。
Q · 少年時期被裁定保護處分,多久後紀錄能消除?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第一項,受第 29 條轉介處分者執行完畢「二年」後、受保護處分或刑者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即刻,皆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少年法院應主動通知所有保存少年前案紀錄之機關、機構與團體予以塗銷,這是法院的法定義務,不是少年自己要跑申請。
白話解讀
你以為少年犯一旦留下紀錄就跟著一輩子?這條法律告訴你完全不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設計了一套「自動消失機制」:只要過了一定時間(轉介處分執行完畢 2 年、保護處分或刑執行完畢 3 年),法律上你就像「從來沒被宣告過」。不只是「不再追究」,是「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這六個字的份量你可能沒感受到,它的意思是:法院應該主動通知所有保有這筆紀錄的機關、機構、團體把資料塗銷掉。而且第三項把保密門檻拉到極高,除非是為了少年本人的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否則任何機關、任何個人,都不能提供這筆資料。如果你或你的孩子曾經有過少年事件紀錄,這條是你最該知道但幾乎沒人告訴你的法律。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為少年前案紀錄塗銷之核心規範條文,建立三層機制:第一項規定一定期間經過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之法律擬制效果;第二項課予少年法院主動通知保存機關塗銷紀錄之職權義務;第三項則設定極嚴格之資料提供禁令,僅限「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二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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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少年時被裁定保護處分,現在 30 歲了,這紀錄到底還在不在?▾
法律上不在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第一項明確規定,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三年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第二項要求少年法院通知所有保存紀錄的機關、機構、團體把資料塗銷。如果擔心實務上有遺漏,可以直接向當年的少年法院書面確認塗銷狀況,這是你的權利。實務上申請良民證時,已塗銷的少年事件紀錄原則上不會顯示,但偶爾會有資料庫未同步的情況,發現問題立刻反應。
Q2公司面試要求說明所有過去紀錄,少年時期的事件我要不要主動講?▾
法律上不需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已宣告該紀錄「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且第三項禁止任何機關或個人提供。回答「沒有需要說明的紀錄」在法律上完全成立。實務上如果應徵的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需要嚴格品德審查的職位,可能會有不同的揭露要求,但這也是基於各該特殊法規而來,不是這條的問題。一般工作完全不需要主動揭露已塗銷的少年事件。
Q3我是社工,發現我服務的少年有過去紀錄,我可以跟督導討論這個案子嗎?▾
要小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第三項的禁令對象是「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幾乎沒有例外。除非討論明確「為了少年本人的利益」(例如評估如何協助他復歸社會),否則連在團隊內部分享都可能違法。實務上社工督導討論個案有其專業必要性,但討論時應限縮在最小必要範圍,並做好紀錄保密,避免擴散到不必要的人。
Q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是什麼?▾
建立少年前案紀錄塗銷三層機制:時間經過後法律擬制視為未曾受宣告、少年法院通知塗銷義務、提供禁令搭配第 83-2 條刑罰。是少年司法保護後處遇階段最徹底的條文。
Q5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效果,等於從未受該宣告,所有保存紀錄的機關須塗銷資料;不是「不再追究」,而是「法律存在層面的抹除」,這六個字的份量遠超字面。
Q6少年前案紀錄塗銷期間如何起算?▾
轉介處分 2 年、保護處分或刑 3 年、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緩刑期滿/緩起訴期滿/不起訴立即生效。起算點分別為執行完畢日或裁定確定日。
Q7少年前案紀錄包含哪些資料?▾
少年因觸法或虞犯事件經少年法院處理之全部紀錄資料,包含偵查、審理、處分執行文書檔案。民國 108 年修法將「前科」改為「前案」去標籤化。
Q8少年事件紀錄如何申請塗銷?▾
嚴格說塗銷不是申請事項,是少年法院的法定通知義務。但發現未塗銷時可向當年承審的少年法院遞書面確認申請,要求啟動塗銷通知程序。
Q9如何確認自己的少年事件紀錄已塗銷?▾
1) 計算塗銷期間是否已過 2) 申請良民證查驗 3) 向原少年法院書面確認塗銷狀況。良民證未顯示且法院確認已通知塗銷即代表塗銷生效。
Q10求職時被問前科要如何回應?▾
已過塗銷期間者,回答「沒有任何需要說明的紀錄」在法律上完全成立,因為法律明文「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Q11發現機關保有未塗銷的少年紀錄怎麼辦?▾
向原少年法院書面反應引用第 83-1 條第二項要求補正;若機關無故提供紀錄,引用第 83-2 條提出告發(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Q12少年保護處分塗銷 vs 成人前科塗銷差在哪?▾
成人前科透過刑法第 79 條後段「執行完畢未經撤銷緩刑」或赦免免除其刑,但仍保留紀錄;少年第 83-1 條「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更徹底,是法律存在層面的抹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se_type | trigger | waiting_period | auto_effect |
|---|---|---|---|
| 轉介處分(§29 第一項) | 執行完畢日 | 2 年 | 視為未曾受宣告 |
| 保護處分 | 執行完畢或赦免日 | 3 年 | 視為未曾受宣告 |
| 刑(少年刑事案件) | 執行完畢或赦免日 | 3 年 | 視為未曾受宣告 |
| 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 | 裁定確定日 | 0 年(立即生效) | 視為未曾受宣告 |
| 緩刑期滿未撤銷/緩起訴期滿/不起訴 | 確定日 | 0 年(立即生效) | 視為未曾受宣告(民國 108 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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