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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39024843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函詢性侵害事件少年犯之前案紀錄塗銷規定及處理程序疑義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性侵害事件少年犯之前案紀錄塗銷規定及處理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3 年 12 月 1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0117190 號函。二、按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第 83 條之 1 關於塗銷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與無故提供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少年受不當標籤而影響其健全人格之發展;113 年 2 月 1 日本院亦訂定發布「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故相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業務時,就涉及少年事件部分資料之處理,仍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之。

三、有關少年前案紀錄塗銷之範圍,依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可知,係指本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所定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中,足以使閱者經由該項資料知悉其人為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以下合稱少年事件)少年之紀錄、電磁紀錄、卷宗、有關資料及其備份檔案。少年法院於符合本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所定少年前案資料應予塗銷之情形,應通知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辦理塗銷並依限回復辦理情形;又該機關(構)如將少年前案資料再提供或移轉予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處所或個人者,應至遲於提供或移轉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該管少年法院,俾利法院依法通知辦理塗銷,此觀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第 17 條規定甚明。另利塗銷作業儘速啟動及完成,管理辦法第 19 條亦規定少年法院通知之期限。

四、故貴部所稱少年於 18 歲就讀大專院校擔任學校進用之助理或工讀生,其前案紀錄如符合前揭規定,自應依法塗銷;若未有塗銷者,得依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請少年法院塗銷之。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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