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11691 號
要旨
檢送「少年事件處理法新制-被害人程序參與及律師權益修法重點說明」,以供法官辦理少年事件時參考
主旨
為維護少年事件被害人之權益,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新制重點如說明二,請轉知辦理少年事件之庭長及法官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於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805 號解釋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有關被害人權益保障意旨,增訂少年事件之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利(含被害人伴同權)及少年刑事案件律師閱卷等相關規定。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請法院於審理程序中允宜注意少年事件被害人之程序參與,以保障其權益:
(一)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得由律師陪同到庭並陳述意見。
(二)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到庭,應有相關保護措施;被害人並得選擇以非到庭方式陳述意見。
(三)少年保護事件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必要,不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 1 之規定。
(四)少年輔佐人原則上僅得檢閱卷宗內有關少年非行事實部分之證據資料。
(五)少年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並由代理人聲請檢閱卷證。
(六)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
三、檢送「少年事件處理法新制-被害人程序參與及律師權益修法重點說明」1 份供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本院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區)(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