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8099 號
要旨
關於教育單位收受警察機關製作之學生偏差行為通知書,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塗銷之建議作法
主旨
貴部關於教育單位收受警察機關製作之學生偏差行為通知書,如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塗銷之建議作法,提供說明所示意見供參,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1 年 9 月 20 日臺教學(五)字第 1112805362 號函。二、教育單位收受之旨揭通知書,是否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8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辦理塗銷,應視能否自其內容,得知該少年即為少年事件之少年(例如於處理情形欄載明警察機關何時移送少年法院等),如無法得知,應非屬少事法所規定應辦理塗銷之範圍,合先敘明。
三、貴部建議之作法,因少事法第 83 條之 1 第 2 項本文係規定:「…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爰建議調整如下:
(一)警政機關將學生偏差行為移送少年法院時,應併註明曾將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再提供或轉送何(教育行政)機關(構)、學校、團體、處所或個人(並請載明名稱、聯絡電話、地址),以利少年法院知悉並通知辦理塗銷。
(二)前開機關(構)、學校、團體、處所或個人再將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轉送其他單位者,應以書面通知少年法院再轉送單位之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如漏未通知,應於收受少年法院辦理塗銷通知時,一併通知轉送之單位辦理塗銷。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內政部警政署、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