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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58 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預覽 ↗
立法目的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之 1預覽 ↗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1預覽 ↗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 依法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護送…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之 1預覽 ↗
少年法院各庭處室之設置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1預覽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3 條之 1預覽 ↗
協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之 1預覽 ↗
收容書及其內容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之 1預覽 ↗
輔佐人之選任應得少年法院同意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之 1預覽 ↗
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到庭陳述意見。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少年法院認為不必要或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之 1預覽 ↗
勞動服務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4 條之 1預覽 ↗
重新審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3 條之 1預覽 ↗
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中,被害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選任之。 代理人得向少年法院就少年被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預覽 ↗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有前項或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5 條之 1預覽 ↗
(刪除)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預覽 ↗
少年之定義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預覽 ↗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 條預覽 ↗
應受軍事審判者之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 條預覽 ↗
少年法院之設置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 條預覽 ↗
(刪除)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 條預覽 ↗
院長、庭長及法官之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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