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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2.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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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曝險事由):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II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釋字664: 少年虞犯侵害少年人身自由,不符比例原則、侵害少年人格權,不符保護少年最佳利益意旨
alexfeng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二款第一目之危險器械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外之刀械,十字弓等。 第二款第二目之毒品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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