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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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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2. 2.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範少年法院管轄事件,包含觸法少年與曝險少年(持械、用毒、預備犯罪未遂)兩大類。

Q · 少年法院管的事件有哪些?沒犯罪也會被管嗎?

管觸法少年與三類曝險少年,沒犯罪也可能管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少年法院管轄兩大類事件:第一類是觸法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第二類是曝險少年(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迷幻物品、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為法所不罰),且需經8項情狀綜合判斷有保障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2019年大幅修法將舊版「虞犯」改為「曝險少年」並引入行政先行機制。

深度解讀

你以為少年法院只處理「真的犯罪」的少年?大錯特錯。這條告訴你少年法院的管轄事件分成兩類:第一類是「真的觸犯刑罰法律」,第二類是「還沒犯法但有保障必要」(俗稱「曝險少年」)。第二類是這條最值得你看的部分。如果你 14 歲的孩子無正當理由經常帶刀,他沒傷害任何人,但少年法院可以依本條介入。為什麼這個制度存在?因為立法者觀察到:很多重大少年犯罪案件,事前都有清楚的徵兆。等到「犯罪」發生才介入,往往為時已晚。2019 年的大幅修法把舊版「虞犯」制度(語意上把孩子當「準犯罪人」)改成「曝險少年」(這個孩子曝露在風險中需要保護),並把判斷標準限縮到三類具體情形,加上整體情境判斷,避免標籤化。對你的意義:如果你的孩子出現這三類情形之一,最好先主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少年名詞
  • 攜帶名詞
  • 預備犯名詞
  • 不罰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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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