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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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範少年法院管轄事件,包含觸法少年與曝險少年(持械、用毒、預備犯罪未遂)兩大類。
Q · 少年法院管的事件有哪些?沒犯罪也會被管嗎?
管觸法少年與三類曝險少年,沒犯罪也可能管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少年法院管轄兩大類事件:第一類是觸法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第二類是曝險少年(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迷幻物品、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為法所不罰),且需經8項情狀綜合判斷有保障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2019年大幅修法將舊版「虞犯」改為「曝險少年」並引入行政先行機制。
深度解讀
你以為少年法院只處理「真的犯罪」的少年?大錯特錯。這條告訴你少年法院的管轄事件分成兩類:第一類是「真的觸犯刑罰法律」,第二類是「還沒犯法但有保障必要」(俗稱「曝險少年」)。第二類是這條最值得你看的部分。如果你 14 歲的孩子無正當理由經常帶刀,他沒傷害任何人,但少年法院可以依本條介入。為什麼這個制度存在?因為立法者觀察到:很多重大少年犯罪案件,事前都有清楚的徵兆。等到「犯罪」發生才介入,往往為時已晚。2019 年的大幅修法把舊版「虞犯」制度(語意上把孩子當「準犯罪人」)改成「曝險少年」(這個孩子曝露在風險中需要保護),並把判斷標準限縮到三類具體情形,加上整體情境判斷,避免標籤化。對你的意義:如果你的孩子出現這三類情形之一,最好先主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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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 少年名詞
- 攜帶名詞
- 預備犯名詞
- 不罰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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