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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1010944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各少年矯正機關如遇有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時,應確實依少事法相關規定,主動向該管少年法院(庭)報告,俾落實少事法揭示之少年法院先議權,維護收容少年權益

主旨

各少年矯正機關如遇有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時,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依司法院秘書長 111 年 10 月 17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476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按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17 條、第 18 條以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下稱聯繫辦法)第 18 條、第 19 條規定,12 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人(以下簡稱少年)如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應以書面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並適時補充證據或其他參考資料。故各機關遇有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時,應確實依少事法第 17 條規定,主動向該管少年法院(庭)報告,俾落實少事法揭示之少年法院先議權,維護收容少年權益(本署104 年 5 月 19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401528530 號函意旨參照)。三、又遇有少年與成年收容人於同一事件中觸犯刑罰法律(如共同毆打他人)時,依聯繫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應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或曝險事由之事實、有關證據及可資參考之資料(如監視畫面、訪談紀錄)分別檢送少年所屬少年家事法院(庭)及該管地方檢察署;惟少年個人資料部分(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則僅須函送少年家事法院(庭),無須函送地方檢察署。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學校、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少年觀護所及附設分所(含合署辦公)

副本

司法院秘書長(含附件)、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誠正中學、明陽中學、敦品中學、勵志中學除外)(含附件)、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署安字第 111010944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發布,要旨:各少年矯正機關如遇有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時,應確實依少事法相關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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