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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4764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少年矯正機關知悉收容中未滿 18 歲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報告少年法院事宜

主旨

請轉知所屬少年矯正機關知悉收容中未滿 18 歲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7 條規定,逕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請查照。

說明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3、17、18 條規定,任何人知悉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上知悉上開情事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二、勵志中學 111 年 8 月 18 日勵中學字第 11105201250 號函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併副知貴部矯正署及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所詢,該院學生被毆、恐嚇等後續處理之說明第 2 頁 4 中,有關「... 已協助將案件函送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 」部分,如該涉案學生有未滿 18 歲者,參照上開規定,允宜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並移請處理。另依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9 條規定,少年法院接受報告之事件後,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 20 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受發回或發交之機關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少年矯正機關為報告後,如續發現有關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應儘速調查、蒐集或補送少年法院,併予敘明供參。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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