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0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110006233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檢送「司法院、行政院 110 年度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紀錄」

主旨

檢送 110 年 12 月 20 日「司法院、行政院 110 年度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會議紀錄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旨揭會議紀錄於 111 年 1 月 21 日已置於本院內網首頁/主題區/少年/少年事件各級聯繫會議項下供參。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區)

附件

司法院、行政院 110 年度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紀錄壹、時間:110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正貳、地點:司法院 3 樓會議室參、主持人:司法院林秘書長輝煌行政院林政務委員萬億 記錄:詹官諺肆、出(列)席人員:如簽到表伍、主席致詞:略陸、議案報告及討論:

一、院際會議之運作模式確認:確認依 110 年 11 月 3 日會前會議決議辦理。

二、報告案:

第一案、少年法院交付安置輔導少年之安置輔導費用支給標準及調整情形。

決 定:一、予以備查。

二、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持續瞭解實務需要,適時研議調整司法安置少年相關費用之必要性。

第二案、為提升新興毒品之驗出率,以確實反映少年施用毒品狀況,利於少年事件之調查審理與及時提供少年適當之保護處遇,防杜少年涉毒或再犯成癮,允宜由相關行政機關協助少年法院就新興毒品之檢驗需求(含分區建置檢驗單位、檢驗項目、送檢流程及合理費用等)。

決 定:一、予以備查。

二、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務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協調研商,規劃符合實務需求之新興毒品檢驗機制。

三、討論案:

第一案:為強化少年矯正教育之專業化,提請討論下述議題:

(一)因應 110 年 8 月少年矯正學校(下稱少矯校)之改制成立,建請法務部檢視現行少矯校人員(含教輔、矯正等人員)之任用與培訓制度,積極研議改善方案,以提升該等人員之少年專業知能。

(二)建請法務部、教育部、勞動部針對受感化教育少年之性格、特質、志趣及就(升)學意願,提供符合其需求之適性教育與學制(程),以助其出校後順利銜接就學或就業。

(三)少矯校應對有身心特殊需求、家庭暴力受害或目睹經歷、妨害性自主或施用毒品之少年,提供相應之照護、醫療、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等個別化處遇。

(四)為建立少年矯正教育之學習評量制度,建請法務部、教育部評估規劃採行學習評分評量制度,以為提報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之基礎。

決 議:

(一)請法務部、教育部及勞動部針對少年矯正學校學生之性格、特質、志趣及就(升)學意願,提供符合其需求之適性教育與學制(程),以助其出校後順利銜接就學或就業。

(二)少年矯正學校對有身心特殊需求、家庭暴力受害或目睹經歷、妨害性自主或施用毒品之少年,應連結社區資源,提供相應之照護、醫療、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等個別化處遇。

(三)為建立少年矯正教育之學習評量制度,請法務部、教育部評估規劃採行學習評分評量制度,以為提報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之基礎。

(四)請法務部於制訂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中,就現行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實施、工作小組等面向,建立結合法務、教育、勞動、衛福等相關部會合作參與之上位性跨部會法規機制,以利執行。

第二案:為因應 112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少年曝險事件行政輔導先行政策,及充實少年輔導委員會實務運作經驗及效能,允宜擬訂試辦方案供各級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與少年法院於上開規定施行前試行參辦,建請政策主管機關規劃研議試辦方案之實施原則、規劃重點或辦理項目。

決 議:一、請內政部儘速完成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草案之研擬及法制作業。

二、配合「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請內政部會同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充實少年輔導委員會組織人力及提供輔導功能,積極推動「行政輔導先行」之工作。輔導期間,發現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情形,如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庭)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依同法第 18 條第 8 項規定,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庭)處理,俾落實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立法意旨。

三、112 年 7 月 1 日前,於各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量能尚未充實,無法依前項方式辦理者,各地方少年法院(庭)得視個案需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5 條、第 26 條第 1 款或第 44 條第 2 項等規定辦理。

四、請內政部轉請各地方政府依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8 條規定,協調各地方少年法院(庭)推動行政輔導先行。

柒、臨時動議:無捌、散會。(下午 5 時 10 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廳少家一字第 1110006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