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13855 號
要旨
所詢審計部索取藥物濫用學生個案資料有無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一案
主旨
所詢審計部索取藥物濫用學生個案資料有無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1 年 5 月 4 日臺教學(五)字第 1110037916A 號函辦理。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83 條之 1 第 2 項,係規範依該法處理之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範圍包括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及 109 年 6 月 19 日前受理之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之紀錄(少事法第 3 條、第 27 條、第 40 條、第 65 條、第 87 條及 108 年修正刪除之第 85 條之 1 參照)。
三、旨案提供之資料內容,與學生所涉毒品事件是否業已或曾經移送少年法院處理有關。如該事件未曾送請少年法院處理,或提供之資料並未揭示有關少年事件之記事或照片,使一般閱讀者得經由該項資料知悉何人為少年事件之少年或兒童,自不生有無違反少事法旨揭規定之問題。如涉具體個案,應由承辦法院本其法律確信判斷。
四、惟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21.1 規定:「對少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應僅限於與處理手頭上的案件直接有關的人員或其他經正式授權的人員才可以接觸這些檔案」,另兒童權利公約第 24 號一般性意見第 67 條後段亦同前開意旨,併予敘明供參。
五、本院 108 年 11 月 28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25287 號函復貴部 108 年 9 月 12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80129850 號函意旨,亦請參酌。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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