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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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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
  2. 2.依法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之事件,等候前項陪同之人到場之時間不予計入,並應釋明其事由。但等候時間合計不得逾四小時。
  3. 3.少年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4. 4.少年不通曉詢問或訊問之人所使用之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詢問或訊問,亦得許其以上開方式表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1 規定,詢問或訊問未滿 18 歲少年時,應通知法定代理人陪同;等候陪同人最多 4 小時。

Q · 警察問我未滿 18 歲的小孩,沒通知我就開始錄筆錄,這份筆錄能用嗎?

可主張證據能力有瑕疵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違反此程序所取得之陳述,律師可於後續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或刑事訴訟中主張排除證據能力。例外情形限於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需於 24 小時內護送少年法院之事件,等候陪同人時間合計不得逾 4 小時。

深度解讀

很多家長不知道,警察問你的孩子的時候,你不只是有「想到場」的權利,你是有「必須被通知」的權利。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1規定,問少年(未滿18歲)話的時候,警察、檢察官、法官都必須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沒通知就問,這份筆錄在法庭上的證據能力會出問題。但條文也給警察留了出口:合法通知後家長無正當理由不到、或有急迫情況,可以例外不等。在依法應於24小時內護送至少年法院的事件中,等候陪同人的時間最多4小時,超過警察就可繼續程序。這4小時是雙面刃,你來得太慢孩子要獨自面對,來太快沒準備好怎麼陪同也可能害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6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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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