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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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1 規定,詢問或訊問未滿 18 歲少年時,應通知法定代理人陪同;等候陪同人最多 4 小時。
Q · 警察問我未滿 18 歲的小孩,沒通知我就開始錄筆錄,這份筆錄能用嗎?
可主張證據能力有瑕疵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違反此程序所取得之陳述,律師可於後續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或刑事訴訟中主張排除證據能力。例外情形限於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需於 24 小時內護送少年法院之事件,等候陪同人時間合計不得逾 4 小時。
深度解讀
很多家長不知道,警察問你的孩子的時候,你不只是有「想到場」的權利,你是有「必須被通知」的權利。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1規定,問少年(未滿18歲)話的時候,警察、檢察官、法官都必須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沒通知就問,這份筆錄在法庭上的證據能力會出問題。但條文也給警察留了出口:合法通知後家長無正當理由不到、或有急迫情況,可以例外不等。在依法應於24小時內護送至少年法院的事件中,等候陪同人的時間最多4小時,超過警察就可繼續程序。這4小時是雙面刃,你來得太慢孩子要獨自面對,來太快沒準備好怎麼陪同也可能害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6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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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