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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7763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為保障身心特殊需求少年之表意權,建請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相關辦理事項

主旨

為保障身心特殊需求少年之表意權,建請轉知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11 年 9 月 5 日「111 年第 2 次兒少司法轉向安置輔導聯繫會議」決議辦理(隨文檢附)。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少年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者,必要時得請兒童或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參照其立法理由,所稱「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包括精神科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護理人員及其他具協助受詢問或訊問少年所需專業之人士,例如特殊教育老師等,合先敘明。

三、少年法院(庭)依上開規定,請各級學校或少年矯正學校指派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陪同少年出庭及協助其表意時,考量少年之身心狀況,以曾與少年建立關係之人為宜,建請優先指派少年現任或曾任之特殊教育教師、輔導人員陪同出庭,並核給公假,以利其為少年表意提供專業之協助。

四、前開陪同少年出庭及協助表意之特殊教育教師、輔導人員或其他專家,得依法院諮詢專家要點、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有關規定,請求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

正本

教育部、法務部

副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會計處、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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