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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2722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少年法院訊問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之少年時,如延請專業人士到庭協助,得酌為核支日費、旅費及報酬

主旨

少年法院訊問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之少年時,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延請兒少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到庭協助,得視具體個案情形,參照說明二支給其日費、旅費及報酬,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貴院 109 年 1 月 22 日高少家宗護心字第 1090001829 號函。

二、少年事件之少年於受訊問時,如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雖經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仍無法完整表達或陳述意見者,依旨揭法律規定,法院得請兒少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如精神科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護理人員及特殊教育老師等)予以協助。為增進上開專業人士之協助意願,法院得視案件繁簡、專業人士協助事務之性質、所費勞力與時間多寡、社會上同類級專業者薪資報酬等具體個案情形,參照現行支給「性侵害犯罪案件之司法詢問員」或「專家諮詢」等相關費用之規定,酌為核支日費、旅費及報酬。

正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無庸轉行查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會計處、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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