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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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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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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詢問或
訊問
少年
時,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或有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各目事由;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
輔佐人
;如依
法令
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
證據
。
少年表示已選任輔佐人時,於被選任之人到場前,應即停止詢問或訊問。但少年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或同意續行詢問或訊問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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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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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1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5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6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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