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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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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事由;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輔佐人;如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2. 2.少年表示已選任輔佐人時,於被選任之人到場前,應即停止詢問或訊問。但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或同意續行詢問或訊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02 條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前須先告知四項權利,少年表示選任輔佐人後須立即停止問話直至到場。

Q · 警察沒告知就直接問我孩子,這份筆錄還能用嗎?

證據能力會被嚴格檢視,實務有排除案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02 條,詢問或訊問少年前必須先完成四項告知(觸犯事實與法條、緘默權、選任輔佐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違反告知義務之筆錄,實務上有不少案例因此被排除證據能力。另外第二項強化規定:少年表示要選任輔佐人後,必須立即停止問話直至輔佐人到場,違反者該段問話內容可能整段在訴訟中失去效力。

深度解讀

警察、檢察官或法官在問你的孩子之前,必須先做四件事:告訴他被指控的事實和法條、可以不說話、可以找輔佐人、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少做一項,這段筆錄在法庭上的證據能力會被嚴格檢視。而第二項更關鍵:孩子說「我要選任輔佐人」的那一秒,問話必須立刻停止,等輔佐人到場。違反這條,從那一秒之後的所有問話都可能失效。這不是一條告知義務的形式規定,這是少年程序權的整套防線。你在電話裡掛斷前說那句「請等我帶輔佐人到場再問」,你就已經啟動了這條規定的核心保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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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2 條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