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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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02 條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前須先告知四項權利,少年表示選任輔佐人後須立即停止問話直至到場。
Q · 警察沒告知就直接問我孩子,這份筆錄還能用嗎?
證據能力會被嚴格檢視,實務有排除案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02 條,詢問或訊問少年前必須先完成四項告知(觸犯事實與法條、緘默權、選任輔佐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違反告知義務之筆錄,實務上有不少案例因此被排除證據能力。另外第二項強化規定:少年表示要選任輔佐人後,必須立即停止問話直至輔佐人到場,違反者該段問話內容可能整段在訴訟中失去效力。
深度解讀
警察、檢察官或法官在問你的孩子之前,必須先做四件事:告訴他被指控的事實和法條、可以不說話、可以找輔佐人、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少做一項,這段筆錄在法庭上的證據能力會被嚴格檢視。而第二項更關鍵:孩子說「我要選任輔佐人」的那一秒,問話必須立刻停止,等輔佐人到場。違反這條,從那一秒之後的所有問話都可能失效。這不是一條告知義務的形式規定,這是少年程序權的整套防線。你在電話裡掛斷前說那句「請等我帶輔佐人到場再問」,你就已經啟動了這條規定的核心保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訊問名詞
- 少年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輔佐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證據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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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