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2 條
- 1.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事由;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輔佐人;如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2.少年表示已選任輔佐人時,於被選任之人到場前,應即停止詢問或訊問。但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或同意續行詢問或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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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02 條規定,詢問或訊問少年前須先告知四項權利,少年表示選任輔佐人後須立即停止問話直至到場。
Q · 警察沒告知就直接問我孩子,這份筆錄還能用嗎?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02 條,詢問或訊問少年前必須先完成四項告知(觸犯事實與法條、緘默權、選任輔佐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違反告知義務之筆錄,實務上有不少案例因此被排除證據能力。另外第二項強化規定:少年表示要選任輔佐人後,必須立即停止問話直至輔佐人到場,違反者該段問話內容可能整段在訴訟中失去效力。
白話解讀
警察、檢察官或法官在問你的孩子之前,必須先做四件事:告訴他被指控的事實和法條、可以不說話、可以找輔佐人、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少做一項,這段筆錄在法庭上的證據能力會被嚴格檢視。而第二項更關鍵:孩子說「我要選任輔佐人」的那一秒,問話必須立刻停止,等輔佐人到場。違反這條,從那一秒之後的所有問話都可能失效。這不是一條告知義務的形式規定,這是少年程序權的整套防線。你在電話裡掛斷前說那句「請等我帶輔佐人到場再問」,你就已經啟動了這條規定的核心保護。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02 條為少年程序權告知義務之核心規範,要求警察、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院於詢問或訊問少年前,必須先告知四項基本權利(觸犯事實與法條、緘默權、選任輔佐人、調查有利證據),並於少年表示選任輔佐人後立即停止問話直至輔佐人到場,違反者其筆錄之證據能力得受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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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02 條規定什麼?▾
問話前必須先告知四項權利,並於選任輔佐人後立即停止問話。
Q2警察沒告知緘默權,筆錄還能用嗎?▾
證據能力被嚴格檢視,可於審判中爭執排除。
Q3輔佐人一定要找律師嗎?▾
不一定,親屬、教師、社工皆可(少事法 31 條)。
Q4警察說做完筆錄再叫輔佐人合法嗎?▾
不合法,第二項要求立即停止問話直至輔佐人到場。
Q5孩子被學校教官約談適用這條嗎?▾
不直接適用,但近年校園程序借鑑此告知標準。
Q6違反告知義務怎麼救濟?▾
於審判中之調查證據階段爭執證據能力,越早提出越有效。
Q7未成年被害人也適用嗎?▾
本條限被詢問之少年(被告與虞犯),被害人另有其他保護程序。
Q8電話通知時就要主張輔佐人嗎?▾
電話時即主張要求停止問話等輔佐人到場,是最有效時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rights_disclosure | stop_questioning_trigger | violation_consequence |
|---|---|---|---|
| 成年被告(刑訴 95 條) | 犯罪嫌疑、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選任辯護人到場前未明文強制停止問話 | 證據能力得爭執,視具體情況判斷 |
| 少年(少事法 302 條) | 觸犯事實與法條、緘默權、選任輔佐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少年表示已選任輔佐人時,到場前應即停止問話 | 證據能力得嚴格爭執,實務有排除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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