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3 規定,詢問、訊問、護送、等候少年時,應與一般刑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
Q · 孩子被帶去派出所,能不能要求跟成年嫌犯分開?
能。法律明文要求隔離不是禮貌請求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3,詢問、訊問、護送少年或讓少年等候時,都應與一般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隔離。家長或律師可當場引用本條要求警方執行,並要求做成程序紀錄。例外只有偵查、審判中認有對質、詰問必要時,但檢察官或法官必須說明必要性。違反隔離規定可能影響後續證據能力。
白話解讀
警察把你十四歲的孩子帶去問話,過程中他可能會在等候區、訊問室、警車後座度過幾個小時。303 條規定:這幾個小時裡他都不能跟成年的嫌疑人或被告共處一個空間。從詢問、訊問、護送到等候,每一段都要隔離。唯一的例外是偵查、審判中認為有對質或詰問必要的時候。這條法律拒絕讓你的孩子在還沒被認定有觸犯刑罰法律之前,就先在派出所裡被成年犯罪世界包圍。對家長來說,這是一條你可以當場拿出來要求警察執行的明文規定,而不是禮貌性的請求。
法律定性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3 為少年程序保護核心規範,要求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在詢問、訊問、護送、等候四個處理階段,將少年與一般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物理隔離,僅於偵查審判中認有對質詰問必要時例外,立法目的在防止少年於程序中接觸成年犯罪文化、避免供詞污染與心理創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去派出所看到孩子跟其他大人坐在一起,我能直接要求隔離嗎?
可以,而且應該。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3 明文規定詢問、訊問、護送、等候少年時都應與一般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隔離。這是法律明文要求,不是「人情拜託」。如果警察以「沒空間」「人手不足」回應,可堅持並要求做成紀錄。實務上違反隔離往往用程序紀錄而非單純口頭爭執來證明,當下拍照存證、記下時間地點在場人員,日後挑戰程序合法性時非常有用。
Q2孩子要跟同案的成年共犯對質,可以拒絕嗎?
可以爭執,但不一定能完全拒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3 但書規定偵查、審判中認有對質、詰問必要時可以例外。關鍵在「認有必要」這四個字,如果檢察官或法官沒有充分說明為什麼必要,可以爭執。實務上少年案件的對質也常採用屏風隔開、視訊隔離等方式減少直接接觸。主動向辦案人員提出隔離對質的具體方式,往往比單純說「不要對質」有效。
Q3違反隔離規定取得的證據還能用嗎?
不必然排除,但可在後續訴訟主張程序違法挑戰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是否具備證據能力。實務上越早提出程序爭執、有現場證據(照片、紀錄)支持,法院越可能採納主張。內行人提示:律師會在準備程序就提出,不會等到言詞辯論才講。
Q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之 3 是什麼?
規範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在詢問、訊問、護送、等候四個階段應將少年與成年嫌犯隔離,是少年程序保護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隔離原則?
物理隔離少年與一般刑事嫌疑人或被告,包含座位、空間、護送車輛等所有可能接觸的場景。
Q6本條的「等候」範圍多廣?
包含派出所等候區、檢察署候訊室、少年法院候審區等所有少年可能與成年嫌犯共處的等待空間。
Q7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跟本條關係?
本條於民國 108 年新增即為國內法化 CRC 第 37 條 (c) 款「被剝奪自由之兒童應與成年人分隔」標準。
Q8孩子在派出所怎麼要求隔離?
當場向承辦員警引用少事法第 3 條之 3,要求立即隔離並做成程序紀錄,必要時拍照存證。
Q9怎麼證明警察違反隔離原則?
現場拍照記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要求警方在筆錄記載,後續可請求調閱監視器佐證。
Q10對質怎麼用替代方式?
主動向檢察官或法官提出採屏風隔開、視訊連線、單面鏡等方式,既達對質目的又維持隔離。
Q11違反隔離後在訴訟中怎麼主張?
於準備程序就提出程序爭執,援引刑訴 158-4 主張證據能力應排除,越早越有利。
Q12少事法 3-3 vs 刑訴 158-4 差在哪?
前者是行為規範(應該怎麼做),後者是後果規範(違反後證據效力怎麼判)。違反 3-3 可援引 158-4。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原則 | 例外 | 違反後果 |
|---|---|---|---|
| 詢問階段 | 應與一般刑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 | 無例外(即使在司法警察詢問也應隔離) | 程序違法,影響證據能力 |
| 訊問階段 | 應與一般刑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 | 偵查中認有對質詰問必要可例外 | 可能影響供述任意性與證據能力 |
| 護送階段 | 警車後座應與成年嫌犯隔離 | 無例外 | 程序違法,可作為訴訟爭執理由 |
| 等候階段 | 等候區應與成年嫌犯物理隔離 | 無例外 | 程序違法,後續可主張影響供述環境 |
原則
- 詢問階段
- 應與一般刑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
- 訊問階段
- 應與一般刑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
- 護送階段
- 警車後座應與成年嫌犯隔離
- 等候階段
- 等候區應與成年嫌犯物理隔離
例外
- 詢問階段
- 無例外(即使在司法警察詢問也應隔離)
- 訊問階段
- 偵查中認有對質詰問必要可例外
- 護送階段
- 無例外
- 等候階段
- 無例外
違反後果
- 詢問階段
- 程序違法,影響證據能力
- 訊問階段
- 可能影響供述任意性與證據能力
- 護送階段
- 程序違法,可作為訴訟爭執理由
- 等候階段
- 程序違法,後續可主張影響供述環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80531 增訂)
詢問、訊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但偵查、審判中認有對質、詰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少年受不當影響,原條文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關少年應與一般刑事案件被告隔離之內涵,於少年接受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院詢(訊)問、護送或使其等候等過程中,均應一體適用。爰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七條(c)、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等規定意旨,以及刑事訴訟法有關對質、詰問之規定,移列新增至總則章,並酌作文字修正,以利適用於所有與少年事件有關之處理程序。
- 訊問名詞
- 少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被告名詞
- 偵查名詞
- 對質名詞
- 詰問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少年受不當影響,原條文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關少年應與一般刑事案件被告隔離之內涵,於少年接受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院詢(訊)問、護送或使其等候等過程中,均應一體適用。爰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七條(c)、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等規定意旨,以及刑事訴訟法有關對質、詰問之規定,移列新增至總則章,並酌作文字修正,以利適用於所有與少年事件有關之處理程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