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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連續詢問或訊問少年時,得有和緩之休息時間。
  2. 詢問或訊問少年,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急迫之情形。 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三、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立即詢問或訊問。
  3. 前項所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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