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120020108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函轉內政部警政署有關自 112 年 7 月 1 日起辦理少年事件處理法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之協處事項等函文

主旨

函轉內政部警政署 112 年 6 月 28 日、7 月 26 日警署刑防字第1120007138 號、1120008376 號有關自 112 年 7 月 1 日起辦理少年事件處理法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之協處事項等函供參,請查照。說 明:一、旨揭二函文為該署函示各警察機關協助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就少年曝險行為辦理相關工作之協處原則,包含(一)判斷是否符合曝險行為要件;(二)製作曝險行為事實調查筆錄;(三)除毒品依現行機制辦理外,如有曝險行為所用、所生及所得之物送交少輔會保管;(四)通知少輔會開案輔導之程序;(五)其他注意事項(如同時構成觸法行為、施用持有未滿 5 公克之第三、四級毒品、行為於施行日前經於施行日後查獲之處理原則)。

二、旨揭函文已置於本院內網(首頁/主題區/少年/曝險少年輔導項目下)供參。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含附件)

附件

內政部警政署 函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6 日警署刑防字第 1120008376 號

主旨

為本署 112 年 6 月 28 日警署刑防字第 1120007138 號函之部分用語補充事項,請利用內部會議等機會轉達所屬周知。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112 年 7 月 20 日廳少家一字第1120017122 號函辦理(原函影附)。

二、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就本署旨揭函釋提出疑義,本署爰更正及補充說明如下:

(一)說明二、(三)部分:參採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見解,刪除「偵查技巧」文字,原函文字修正為「……,得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或使當事人同意交付、拋棄所有權等方式,……」,以臻妥適。

(二)說明二、(五)、2 部分:持有第 3、4 級毒品未滿 5 公克裁罰時係以警察局名義進行裁處,惟業務由刑事警察大隊主責辦理,原函內容尚無需修正。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署屬各警察機關(構)、學校、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副本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

附件

內政部警政署 函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警署刑防字第 1120007138 號

主旨

有關警察機關就 1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之少年事件處理法曝險行為新制協處事項,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因應新制上路,為明確警察機關協助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就少年曝險行為辦理相關工作,規劃後續流程請各警察機關遇有相關案件時配合辦理。

二、有關警察協處原則,分述如下:

(一)判斷是否符合曝險行為要件:

1、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曝險行為,同時依同條第 2 項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考量是否有保障必要。

2、如未符合曝險行為要件,請再評估是否構成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下稱預輔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偏差行為,並參照同辦法第 6 條依行為態樣、有無學籍與否通知教育單位、社政單位或少輔會辦理輔導。

3、如同時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之行為態樣(如社維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6 條第 1 款、第 87 條第1 款等),參照少事法第 1 條之 1、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或社維法第 38 條,仍依少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製作曝險行為事實調查筆錄:參照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應確實通知到場製作調查筆錄,並遵守有關少事法第 3 條之 1 至第 3 條之 4 提升少年表意權、強化程序權、詢問分離、去識別化等規定。

(三)除毒品依現行機制辦理外,如有曝險行為所用、所生及所得之物則送交少輔會扣留保管:針對少年為曝險行為之上揭相關物品,少事法於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增訂少事法第 18 條第 6 項物品處理原則及授權依據,惟鑑於授權辦法法制作業未及於 112 年7 月 1 日前完成,參照內政部 112 年 6 月 16 日「研商少年輔導委員會行政輔導先行新制整備會議」決議事項,除毒品及尿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辦理,得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利用偵查技巧使當事人同意交付、拋棄所有權等方式,並於後續通知少輔會輔導時將物品併同送交少輔會為適當處理。

(四)通知少輔會開案輔導:請分局(偵查隊)填具「少年曝險行為通知/請求表」「函報」少年住所或居所或所在地之少輔會,有關前揭物品則另行送予少輔會保管。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如同時構成觸法行為,即統一以該觸法行為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並將曝險行為事實另載明於移送書中,毋庸再另以曝險行為通知少輔會。

2、如同時構成「施用」及「持有(未滿 5 公克)」第 3、4 級毒品,應先送少輔會輔導,俟少輔會輔導結案時則轉請刑事警察大隊針對持有第 3、4 級毒品未滿 5 公克部分裁罰;如少輔會請求法院處理,則俟少年法院裁定不付審理後,再轉請刑事警察大隊裁罰。

3、另就曝險行為於 112 年 7 月 1 日前發生,112 年 7 月 1日後始由警察機關查獲者,統一依新制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署屬各警察機關(構)、學校、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副本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廳少家一字第 1120020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