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特別法優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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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深度解讀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的規定,當兩個法規對於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時,特別法應該優先適用。即使其他法規經過修正,特別法仍然應該優先適用。這表示特別法的規定會比普通法的規定具有優先效力。 舉例來說,如果證券交易法和公司法對於有價證券的買賣行為有不同的規定,那麼特別法(即證券交易法)的規定應該被優先適用。但是如果證券交易法和公司法的規定不是互相排斥的,則證券交易法的規定不屬於特別規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法的規定仍然可以被應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的解釋也適用於其他法律條文之間的競合情形。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存在犯罪構成要件之競合情形,那麼根據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應該適用較重的法條。但是,被排除的法條仍然可以在其他不同個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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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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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