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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規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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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
(特別法優普通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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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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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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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規之制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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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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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規之適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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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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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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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o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法規」》特別法 「其他法規」》普通法
nccujet97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Q:「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二原則競合時應如何適用? A:適用前者,特別法永遠特別不論新舊,新普通法不變更舊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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