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5條規定,當法規明確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時,該法規僅在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參考法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5條 例如,如果中央政府根據特定法律的授權,在某個區域內制定了一個行政命令,該命令僅在這個區域內產生效力。例如,如果中央政府根據區域計畫法授權,發布了一個命令以規定某個城市的土地使用細則,這個命令僅在該城市內有效。因此,如果與此命令有關的人或機構不在這個區域內,這個命令對他們沒有約束力。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立法理由有區域性限制之法規,僅施行於該區域。例如「中美共同防禦期間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第二條規定,該條例適用於在華美軍地位協定所規定之協定地區(即臺灣、澎湖及其附近地區),又如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經行政院依該法第三十五條指定臺灣省(區)為施行區域。本條僅係將現行制度納入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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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區域性限制之法規,僅施行於該區域。例如「中美共同防禦期間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第二條規定,該條例適用於在華美軍地位協定所規定之協定地區(即臺灣、澎湖及其附近地區),又如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經行政院依該法第三十五條指定臺灣省(區)為施行區域。本條僅係將現行制度納入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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