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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6828 號
要旨
動員勘亂時期將於八十年五月宣告終止,有關金門馬祖地區各項稅捐徵免事宜
主旨
貴部函詢動員勘亂時期將於八十年五月宣告終止,有關金門馬祖地區各項稅捐徵免事宜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部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台財稅字第七九一一九五六七五號函。二 戒嚴法第七條規定:「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所稱「地方行政事務」參酌大理院民國二年統字第四十七號解釋,即指「對於該地有關之行政事務」而言 (張劍寒著「戒嚴法研究」第一九九頁二○四頁參照) 。
三 復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五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本案涉及之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印花稅法、土地稅法及營業稅法等,如未規定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除非戒嚴法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否則其施行區域應遍及全國。
四 來函所敘疑義,請參酌前開法律意見協調國防部依法認定之。
五 檢送大理院民國二年統字第四十七解釋全文影本暨張劍寒著「戒嚴法研究」第一九九至二○四頁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