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 7 條(行政權、司法權之移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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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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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戒嚴法第7條,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的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將被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該地方行政官和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揮。這意味著在戒嚴時期,地方行政官和司法官必須服從該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揮權。這個措施旨在確保行政和司法行為的統一和有效執行。例如,在接戰地區,地方行政官(如行政長官)負責協調和執行各種行政事務,而司法官(如法官)則負責審理和裁決相關的司法案件。在戒嚴時期,這些地方行政官和司法官的權限和職責將由該地最高司令官來指揮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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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231116 制定)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0370415 全文修正)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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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1116 制定)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0370415 全文修正)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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