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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 第 7 條(行政權、司法權之移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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