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 6 條(軍事指揮權之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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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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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戒嚴法第6條的規定,在戒嚴時期,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與軍事有關的事務時,必須遵從該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揮。這表示在戒嚴時期,軍事指揮權會擴大,最高司令官可以對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下達指示,這是為了確保軍事行動的順利進行。例如,在某個地區實施戒嚴期間,當地的地方政府官員在處理軍事相關事務時,必須服從當地最高軍事指揮官的指揮權。
立法沿革 2 版
(0231116 制定)
宣告戒嚴之地域,應時機之必要,得變更之。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五條之規定,於戒嚴地域之變更準用之。
(0370415 全文修正)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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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1116 制定)
宣告戒嚴之地域,應時機之必要,得變更之。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五條之規定,於戒嚴地域之變更準用之。
(0370415 全文修正)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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