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 6 條(軍事指揮權之擴大)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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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戒嚴法第6條的規定,在戒嚴時期,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與軍事有關的事務時,必須遵從該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揮。這表示在戒嚴時期,軍事指揮權會擴大,最高司令官可以對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下達指示,這是為了確保軍事行動的順利進行。例如,在某個地區實施戒嚴期間,當地的地方政府官員在處理軍事相關事務時,必須服從當地最高軍事指揮官的指揮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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