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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6軍事指揮權之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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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戒嚴法第6條的規定,在戒嚴時期,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與軍事有關的事務時,必須遵從該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揮。這表示在戒嚴時期,軍事指揮權會擴大,最高司令官可以對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下達指示,這是為了確保軍事行動的順利進行。例如,在某個地區實施戒嚴期間,當地的地方政府官員在處理軍事相關事務時,必須服從當地最高軍事指揮官的指揮權。

立法沿革 2

(0231116 制定)

宣告戒嚴之地域,應時機之必要,得變更之。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五條之規定,於戒嚴地域之變更準用之。

(0370415 全文修正)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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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1116 制定)

宣告戒嚴之地域,應時機之必要,得變更之。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五條之規定,於戒嚴地域之變更準用之。

(0370415 全文修正)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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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法第 6 條規定:「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嚴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嚴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