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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5戒嚴地域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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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宣告戒嚴之地域,應時機之必要,得變更之。
  2. 2.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之規定,於戒嚴地域之變更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戒嚴法第5條的規定,宣告戒嚴地區的範圍,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變更。此外,戒嚴法第3條第2項和第4條的規定,在戒嚴地區的變更中也適用。 並未在上述資料中提及有關戒嚴法第5條的詳細解釋或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0231116 制定)

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呈報國民政府及該管軍事長官。

(0370415 全文修正)

宣告戒嚴之地域,應時機之必要,得變更之。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之規定,於戒嚴地域之變更準用之。

  • 宣告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條文
(0231116 制定)

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呈報國民政府及該管軍事長官。

(0370415 全文修正)

宣告戒嚴之地域,應時機之必要,得變更之。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之規定,於戒嚴地域之變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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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法第 5 條規定:「宣告戒嚴之地域,應時機之必要,得變更之。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之規定,於戒嚴地域之變更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嚴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嚴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