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 5 條(戒嚴地域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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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宣告戒嚴之地域,應時機之必要,得變更之。
- 2.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之規定,於戒嚴地域之變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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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戒嚴法第5條的規定,宣告戒嚴地區的範圍,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變更。此外,戒嚴法第3條第2項和第4條的規定,在戒嚴地區的變更中也適用。 並未在上述資料中提及有關戒嚴法第5條的詳細解釋或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0231116 制定)
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呈報國民政府及該管軍事長官。
(0370415 全文修正)
宣告戒嚴之地域,應時機之必要,得變更之。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之規定,於戒嚴地域之變更準用之。
- 宣告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條文
(0231116 制定)
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呈報國民政府及該管軍事長官。
(0370415 全文修正)
宣告戒嚴之地域,應時機之必要,得變更之。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之規定,於戒嚴地域之變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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