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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3宣告臨時戒嚴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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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常事變時,該地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臨時戒嚴;如該地無最高司令官,得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依本法宣告戒嚴。
  2. 2.前項臨時戒嚴之宣告,應由該地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戒嚴法》第3條是關於宣告臨時戒嚴的程序。根據該條第一項,當戰爭、叛亂、敵匪的攻圍,或者應對非常事變等情況發生時,該地的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有權依據本法宣告臨時戒嚴。如果該地沒有最高司令官,則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的部隊長來宣告戒嚴。根據第二項規定,臨時戒嚴的宣告應當由該地的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的部隊長,迅速按照職位的級別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 範例:如果在某地發生了叛亂情況,那麼該地的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可以依據《戒嚴法》第3條的規定,宣告臨時戒嚴。該最高司令官需要將這一決定按照職位的級別提交給立法院,以獲得追認。

立法沿革 2

(0231116 制定)

戰爭之際,要塞、海軍港、海軍造船所或某一地域猝受敵之包圍或攻擊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地最高司令官得宣告臨時戒嚴。   前項臨時戒嚴之宣告,應由該地最高司令官呈請國民政府依法追認。

(0370415 全文修正)

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地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臨時戒嚴;如該地無最高司令官,得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依本法宣告戒嚴。   前項臨時戒嚴之宣告,應由該地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部隊長,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

  • 名詞
  • 宣告名詞
(0231116 制定)

戰爭之際,要塞、海軍港、海軍造船所或某一地域猝受敵之包圍或攻擊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地最高司令官得宣告臨時戒嚴。   前項臨時戒嚴之宣告,應由該地最高司令官呈請國民政府依法追認。

(0370415 全文修正)

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地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臨時戒嚴;如該地無最高司令官,得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依本法宣告戒嚴。   前項臨時戒嚴之宣告,應由該地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部隊長,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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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法第 3 條規定:「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地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嚴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嚴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