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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
第 3 條
(宣告臨時戒嚴之程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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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
非
常事變時,該地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
宣告
臨時戒嚴;如該地無最高司令官,得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依本法宣告戒嚴。
前項臨時戒嚴之宣告,應由該地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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