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 3 條(宣告臨時戒嚴之程序)
- 1.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地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臨時戒嚴;如該地無最高司令官,得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依本法宣告戒嚴。
- 2.前項臨時戒嚴之宣告,應由該地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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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戒嚴法》第3條是關於宣告臨時戒嚴的程序。根據該條第一項,當戰爭、叛亂、敵匪的攻圍,或者應對非常事變等情況發生時,該地的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有權依據本法宣告臨時戒嚴。如果該地沒有最高司令官,則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的部隊長來宣告戒嚴。根據第二項規定,臨時戒嚴的宣告應當由該地的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的部隊長,迅速按照職位的級別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 範例:如果在某地發生了叛亂情況,那麼該地的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可以依據《戒嚴法》第3條的規定,宣告臨時戒嚴。該最高司令官需要將這一決定按照職位的級別提交給立法院,以獲得追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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