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 2 條(戒嚴地域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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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戒嚴地域分為二種: 一、警戒地域:指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應警戒之地區。 二、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
- 2.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應於時機必要時,區劃布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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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戒嚴法》第2條的規定,戒嚴地域分為警戒地域和接戰地域兩種。警戒地域是指在戰爭或叛亂發生時,需要進行警戒的地區。接戰地域則是指在作戰時進行攻守的地區。當有必要時,政府應該發布宣告來區劃這些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 參考資料: - 戒嚴法(戰時措施):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2
立法沿革 2 版
(0231116 制定)
戒嚴地域分為二種。 一、警戒地域:指戰爭時,受戰事影響應警戒之地域。 二、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 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應於時機必要時,區劃布告之。
(0370415 全文修正)
戒嚴地域分為二種: 一、警戒地域:指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警戒之地域。 二、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 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應於時機必要時區劃佈告之。
(0231116 制定)
戒嚴地域分為二種。 一、警戒地域:指戰爭時,受戰事影響應警戒之地域。 二、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 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應於時機必要時,區劃布告之。
(0370415 全文修正)
戒嚴地域分為二種: 一、警戒地域:指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警戒之地域。 二、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 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應於時機必要時區劃佈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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