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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49 條(對長官施暴脅迫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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