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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50 條(聚眾對長官施暴脅迫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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