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2.27

陸海空軍刑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編 總則
2非現役軍人之適用開分頁 ›
  1. 現役軍人於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處罰: 一、犯第十六條之罪。 二、犯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 三、犯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犯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五、犯第七十二條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2. 前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未遂犯,亦同。
11戰時規定之適用開分頁 ›
  1. 本法關於戰時之規定,適用於總統依憲法宣戰之期間及地域。其因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及地域者,亦同。但宣戰或戒嚴未經立法院同意或追認者,不在此限。
  2. 戰時犯本法之罪,縱經媾和、全部或局部有停火之事實或協定,仍依戰時之規定處罰。但按其情節顯然過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17直接利敵罪開分頁 ›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一、將部隊或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交付敵人者。 二、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 三、擅打旗號或發送、傳輸電信授意於敵人者。 四、使敵人侵入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建築物,或為敵人作嚮導或指示地理者。 五、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 六、為敵人奪取或縱放捕獲之艦艇、航空器或俘虜者。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18間接利敵罪開分頁 ›
  1. 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毀壞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損壞或壅塞水陸通路、橋樑、燈塔、標記,或以他法妨害軍事交通者。 三、長官率部隊不就指定守地或擅離配置地者。 四、解散部隊或誘使潰走、混亂,或妨害其聯絡、集合者。 五、使部隊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 六、犯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罪者。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20洩漏軍事機密罪開分頁 ›
  1.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2刺探軍事機密罪開分頁 ›
  1. 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為敵人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3侵入軍事處所罪開分頁 ›
  1.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軍事機密,未受允准而侵入軍事要塞、堡壘、港口、航空站、軍營、軍用艦船、航空器、械彈廠庫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29未盡維修義務罪開分頁 ›
  1. 有維修軍用艦艇、航空器、戰車、砲車、裝甲車、武器、彈藥或其他重要軍用設施、物品職務之人,未盡維修義務,或明知機件損壞匿不報告,致乘駕或使用人員陷於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前項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1委棄軍機罪開分頁 ›
  1. 委棄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棄置前項物品於敵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 戰時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無故使軍用物品缺乏罪開分頁 ›
  1. 有補給或運輸武器、彈藥、糧秣、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職務之人,無故使之缺乏或遲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3縱放俘虜脫逃罪開分頁 ›
  1. 有看守或管理俘虜職務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以外之人,縱放俘虜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34衛兵哨兵廢弛職務罪開分頁 ›
  1.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5衛兵哨兵擅離勤務所在地罪開分頁 ›
  1.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3. 戰時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0擅自缺職罪開分頁 ›
  1.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第三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44凌虐部屬罪開分頁 ›
  1.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前二項所稱凌虐,指逾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人道待遇行為。
  4. 前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
  5. 長官明知軍人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47違抗命令罪開分頁 ›
  1.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3.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五章 其他軍事犯罪
54開分頁 ›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 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條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8毀壞直接供作戰軍用設施物品罪開分頁 ›
  1. 毀壞軍用機場、港口、坑道、碉堡、要塞、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雷達、通信、資訊設備、器材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第一項、第三項前段之未遂犯,罰之。
  5.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6. 犯前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59毀壞重要軍用設施物品罪開分頁 ›
  1. 毀壞軍用工廠、倉庫、船塢、橋樑、水陸通路、油料、糧秣或製造武器、彈藥之原料或其他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第一項、第三項前段之未遂犯,罰之。
  5.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66開分頁 ›
  1. 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3. 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軍事上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傳達不實、不為傳達或報告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處罰。
73匿名或冒名發送訊息罪開分頁 ›
  1. 意圖影響有任命、建議、審議、可或同意權人,關於任命、陞遷、降免職役之決定,而匿名或冒名發送不利於他人之虛偽訊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明知其為匿名或冒名之虛偽訊息,而提供有調查或人事權責之人參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75開分頁 ›
  1.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2. 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編 附則
76戰時從重處罰開分頁 ›
  1.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2.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79開分頁 ›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年十月二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全文共 7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2.2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目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