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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刑法56攫取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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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戰地無故攫取傷病或死亡國軍、友軍或敵軍之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56條規定,在戰地無故攫取傷病或死亡之國軍、友軍或敵軍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Q · 在戰場上撿死掉敵軍的手錶、錢包,算犯罪嗎?

算。對國軍、友軍、敵軍財物都不能拿,連未遂都罰。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6條,在戰地無故攫取傷病或死亡者的財物,不論對象是國軍、友軍還是敵軍,都構成犯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在「無故」與「攫取」兩個要件:沒有合法授權(如戰利品登記程序、遺物處理任務)而動手取走,只要伸手翻動屍體想拿東西就算著手,因為本條連未遂犯都處罰。這條的立法目的不是保護財物,是守住軍隊不淪為土匪的紀律底線。

白話解讀

古代軍隊打仗,士兵搜刮戰場上死者財物是常態,這種「合法的戰利品」傳統甚至延續到二戰。但現代戰爭法把這條徹底翻轉:哪怕對方是死了的敵軍,他身上的手錶、戒指、錢包,你都不能拿。本條的設計邏輯不是保護敵軍財物,是維護軍隊紀律的底線——一支會在戰場上撿屍體財物的軍隊,下一步就是搶劫平民、姦淫擄掠。歷史上每一次屠殺平民事件,幾乎都是從這個小動作開始失控的。所以立法者把這道堤防築得很高: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連未遂都罰。意思是你只要伸手去翻屍體口袋的那一刻,就已經是犯罪。這條看似冷門,但它定義了「軍人」和「土匪」的差別。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56條為戰地財物保護規範,禁止軍人在戰地無故攫取傷病或死亡之國軍、友軍或敵軍財物。其特徵有三:保護對象橫跨敵我三方、以「無故」(欠缺合法授權)為違法核心、處罰未遂犯使著手即構成犯罪,立法目的在維護軍隊紀律與戰爭法秩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撿了戰友的遺物作紀念也算犯罪嗎?

在嚴格的法律解釋上,本條保護對象包括「國軍」傷病或死亡者的財物,所以即使是戰友的遺物,未經合法程序取得也可能構成本條。實務上是否起訴會考量動機、價值、處理方式等。軍中遺物有正式的後送和家屬交還程序,想保留紀念請循正式管道向家屬索取,這是唯一安全的做法。

Q2敵軍身上有重要情報文件,我能不能拿?

要區分「個人財物」和「軍事情報」。地圖、密碼本、命令文件、武器等屬於軍事情報或裝備,依戰爭法本來就可以蒐集,不是本條規範範圍;但個人物品如手錶、錢包、首飾就受本條保護。實務上判斷邊界模糊,最安全的做法是任何蒐集物品都建立完整紀錄、向上級回報,由情報單位判斷處置。

Q3戰爭結束回到平民身分後,還會被本條追訴嗎?

會。本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為20年。即使已回到平民生活,只要時效未過,被戰友爆料或事證浮現,仍可能遭軍事檢察機關追訴。

Q4陸海空軍刑法第56條是什麼?

規範軍人在戰地無故攫取傷亡之國軍、友軍或敵軍財物的犯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未遂亦罰,是維護軍紀與戰爭法秩序的底線條款。

Q5什麼叫『無故攫取』?

「無故」指欠缺合法授權,如未依戰利品登記、遺物處理任務;「攫取」指積極取得他人持有之物,著手即可能成罪。

Q6戰地攫取財物罪保護哪些人的財物?

明列國軍、友軍、敵軍三方傷亡者的個人財物,不論對象屬敵屬我,皆在保護範圍內。

Q7戰地攫取財物罪和『戰利品』有什麼不同?

古代戰利品傳統允許搜刮,現代戰爭法徹底禁止對傷亡者個人財物的掠奪;武器、情報等軍事裝備的合法蒐集則不屬本條。

Q8在戰場上正確處理傷亡者財物的程序是什麼?

確認有無合法授權 → 現場拍照清點登記 → 向上級回報 → 個人財物循遺物後送與家屬交還程序,全程不自行保管。

Q9被誣指在戰地攫取財物怎麼辦?

釐清是否符合『無故』要件、蒐集任務命令與在場證人、主張未著手以否定未遂,案件政治敏感務必委任律師。

Q10戰地攫取財物罪刑度多重?追訴時效多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依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為20年。

Q11目擊同袍攫取屍體財物該怎麼自保?

第一時間明確拒絕並要求建立紀錄(拍照、登記、向上級回報),既保護自己也成為日後關鍵證據。

Q12陸海空軍刑法第56條 vs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差在哪?

本條限戰地、針對傷亡者財物、保護軍紀與戰爭法秩序且罰未遂;刑法竊盜保護個人財產權,不限時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56_陸海空軍刑法art76_陸海空軍刑法art320_刑法art335_刑法
適用情境戰地、針對傷亡者財物平時竊取或侵占軍用物品一般竊盜,不限戰時平時侵占自己持有之他人物
保護法益軍紀與戰爭法秩序軍用物資安全與軍紀個人財產權個人財產權與信任關係
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未遂)依情節,較本條為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art56_陸海空軍刑法

適用情境
戰地、針對傷亡者財物
保護法益
軍紀與戰爭法秩序
刑度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未遂)

art76_陸海空軍刑法

適用情境
平時竊取或侵占軍用物品
保護法益
軍用物資安全與軍紀
刑度
依情節,較本條為輕

art320_刑法

適用情境
一般竊盜,不限戰時平時
保護法益
個人財產權
刑度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art335_刑法

適用情境
侵占自己持有之他人物
保護法益
個人財產權與信任關係
刑度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韓國「국제형사재판소 관할 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법률」(재산에 대한 전쟁범죄/약탈)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446條(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德國Völkerstrafgesetzbuch (VStGB) § 9(Plündern im bewaffneten Konflikt)
法國Code pénal, Livre IV bis(crimes de guerre)— le pillage en temps de conflit armé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10 制定)

配給有害健康之飲食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在戰地無故攫取傷病或死亡國軍、友軍或敵軍之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戰鬥之目的在殺敵,殺伐結果,在求取光榮之勝利,而非擄掠財物,即便在戰地,此一紀律尤不可輕忽,爰予增訂。

  • 有期徒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180910 制定)

配給有害健康之飲食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

(090092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人戰鬥之目的在殺敵,殺伐結果,在求取光榮之勝利,而非擄掠財物,即便在戰地,此一紀律尤不可輕忽,爰予增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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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刑法第 56 條規定:「在戰地無故攫取傷病或死亡國軍、友軍或敵軍之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刑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