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67 條(對衛兵哨兵施暴脅迫罪)
- 1.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刑法第67條規定,對執行警戒、傳令職務的衛兵、哨兵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及未遂亦罰。
Q · 對站哨的哨兵動手或嗆聲會怎樣?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67條第1項,對執行警戒、傳令職務的衛兵、哨兵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聚眾為之,首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下手實施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在場助勢三年以下。關鍵在「執行職務時」這五個字,下哨或交接後即回到對一般軍人施暴的較輕條文。
白話解讀
衛兵、哨兵不只是站在那裡裝樣子的「門面」,他們在法律上是被特別保護的一群人。為什麼?因為他們手上握的是整個軍營的安全節點:誰能進、誰不能進、什麼時候警報該響。在他們執勤的那一刻,你對他們動手、嗆聲、恐嚇,法律的反應不是「打人」這麼簡單,而是「你動搖了軍隊的警戒系統」。最低半年起跳,最高五年。如果你還拉了一群人一起來,那就跳級成另一個層次的罪:帶頭的三年起跳、動手的一年起跳、連在旁邊喊「揍他」的人都要進去關。連未遂都罰,意思是你舉拳頭還沒打到,已經夠了。這不是一般的傷害罪邏輯,這是「軍隊的神經系統碰不得」的邏輯。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刑法第67條為妨害軍事警戒秩序之特別規定,處罰對執行警戒、傳令職務之衛兵、哨兵施以強暴、脅迫或恐嚇之行為。其保護客體並非單純個人身體,而是軍隊警戒系統之完整性,故設有聚眾加重(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三種角色分流)及未遂處罰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哨兵罵髒話算嗎?▾
罵髒話可能落在第70條的「當場侮辱」範疇(一年以下),不是本條的範圍。本條要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強度比單純辱罵高。但若話帶有具體威脅(如『我等等弄死你』),就可能跨入恐嚇,落回本條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Q2我是平民闖入營區跟哨兵起衝突,會用這條嗎?▾
陸海空軍刑法原則上適用現役軍人,平民日常情況下的案件多半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或一般傷害罪處理。平民與軍人各自適用的法律不同,這也是同一事件常有兩條偵辦軌道並進的原因。
Q3聚眾的「在場助勢」到底要做什麼才算?▾
實務上認定相當寬鬆:在現場、知道有人在動手、用言語或動作支援(鼓譟、吶喊、圍觀施壓)就可能成立。即使沒喊話,但人在現場形成人數壓力幫助首謀者,也可能被認定。軍中沒有『路過』這種空間設定,每個人在現場都有所屬單位和任務。
Q4陸海空軍刑法第67條是什麼?▾
保護執勤衛兵哨兵的特別規定,對其施暴脅迫恐嚇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聚眾及未遂亦罰。
Q5什麼叫「執行職務時」?▾
指被害人正在站哨、警戒或傳令的職務狀態,是本條加重保護的核心要件,下哨後即不適用。
Q6在場助勢之人是什麼意思?▾
聚眾中未動手但以言語、鼓譟或人數壓力支援動手者的角色,獨立成立、最高三年。
Q7第67條跟第68條差在哪?▾
第67條保護執勤哨兵(六月起跳),第68條對一般軍人;差別在被害人當下扮演什麼角色。
Q8被指控對哨兵施暴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釐清事發當下對方是否確實正在執行職務,這是構成要件核心,可能讓案件回到較輕軌道。
Q9聚眾案件中怎麼證明自己只是在場?▾
蒐集到場時間、未動手未喊話的證據,全力把角色往「非助勢」推,因從十年到三年是兩個世界。
Q10被哨兵施暴的被害方要怎麼處理?▾
第一時間向部隊主管與軍事檢察單位通報,保留錄影、目擊證詞,受傷立即驗傷取單。
Q11本罪追訴時效多久?▾
最重本刑五年以下者追訴權時效20年;聚眾首謀最重十年,時效同為20年(刑法第80條)。
Q12對哨兵恐嚇 vs 公然侮辱差在哪?▾
帶具體威脅是本條恐嚇(六月以上五年);單純辱罵落第70條侮辱(一年以下),差一個字差兩罪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5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