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 67 條(對衛兵哨兵施暴脅迫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聚眾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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