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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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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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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 67 條
(對衛兵哨兵施暴脅迫罪)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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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施強暴、
脅迫
或恐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聚眾犯
前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場助勢
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
前二項之
未遂犯
,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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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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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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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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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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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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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違反部屬職責罪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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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其他軍事犯罪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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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附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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