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陸海空軍刑法 第一編 總則

§ 1–1313

2非現役軍人之適用
  1. 現役軍人於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處罰: 一、犯第十六條之罪。 二、犯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 三、犯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犯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五、犯第七十二條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2. 前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未遂犯,亦同。
5屬地原則
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中華民國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11戰時規定之適用
  1. 本法關於戰時之規定,適用於總統依憲法宣戰之期間及地域。其因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及地域者,亦同。但宣戰或戒嚴未經立法院同意或追認者,不在此限。
  2. 戰時犯本法之罪,縱經媾和、全部或局部有停火之事實或協定,仍依戰時之規定處罰。但按其情節顯然過重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2阻卻違法事由
戰時為維護國防或軍事上之重大利益,當事機急迫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其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陸海空軍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